強化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裁執分離”防止權力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問:司法解釋為何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答:《規定》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這一規定的意義在于: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規定》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這是從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國家機關反復協商后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時,在個別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認為自身有足夠能力實施時,也可以依照《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
應當說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規定,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義在于實現“裁執分離”接受司法監督,后者的意義在于經司法審查確認后明確具體實施方式。
這種模式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也有利于征收補償活動的順利進行,更好地實現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公民權益的統一。
吸收最新立法成果 有利于征收補償穩妥進行
問:司法解釋有沒有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經驗?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司法解釋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司法解釋的主旨與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一脈相承,共同構成房屋征收補償領域有中國特色的非訴強制執行制度。
如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要件;將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公平補償”原則、行政強制法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的“程序正當”原則,規定為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重要依據,進一步明確了審查要件和標準,便于加強監督,有利于征收補償工作穩妥進行。司法解釋還立足國情,在強制執行方式上借鑒吸收了許多國家所采取的由法院審查、由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做法和經驗。
來源:新華網 編輯:張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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