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重的教訓
為段波出庭辯護的兩位律師均來自北京,年長的一位是北京晨野律師事務所李建華律師,段波大學時代的老師。
1984年12月,高中畢業的段波從警不久便意識到,作為警察,不能僅憑“拳頭”打天下,幾經努力,他進入山西大學,修習法律,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的李建華,是段波最尊敬的授課教師之一。直到今天,李建華仍然記得,即使在課間十分鐘,段波經常圍著老師問個不停。
大學畢業后,段波的仕途一帆風順,由普通民警,步步高升,直至成為山西政法界鼎鼎有名的地市級公安局長。這些年,口碑、人氣俱佳的段波,一直是各位老師常掛嘴邊的驕傲。
聽到段波出事的消息,已赴北京發展多年的李建華“瞠目結舌、痛惜不已”,面對段家人的委托,李建華決定免費為自己曾經“最喜歡、最器重的學生”出庭辯護。
2010年2月,法院開庭前,段波被從河北某地轉押至太原,闊別多年,李建華第一次見到一身囚衣的段波,四目相對,兩人哽咽難語。良久,段波向他曾經的老師、如今的辯護律師深深鞠了一躬,“李老師,對不起,和您在這里見面了。”
兩位律師為段波作了無罪辯護,他們提到,檢察機關指控段波收受20%干股,共計2000萬元的行為,發生在2002年到2004年,而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發布于2007年7月,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不能以上述司法解釋,對段波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判。
2010年9月30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針對律師意見,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段波被指控的三起受賄事實,均發生于《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頒布實施之后,且是在《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頒布實施之后正在處理的案件,依法應當適用該意見,不屬于“法不溯及既往”的情形,故對律師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認為,段波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其中,段波讓郝某為其女兒購買北京住房的行為,是索賄,應當從重處罰。鑒于段波受賄所得大部分財物已被追回或凍結,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判決段波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段波違法所得,與扣押在案的豐田越野吉普車及北京某小區房屋、車位,一并上繳國庫。
上述判決一經宣布,社會各界反響不一。段波本人認為,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存在錯誤,隨即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2010年12月1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一個被公認為最有前途的警界精英,卻淪落為階下囚,教訓何其深重。”一審庭審中,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的公訴人李曉燕所發表的公訴意見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鳴,她說,領導干部一定要算好人生的七筆賬,一是政治賬,不要自毀前程;二是經濟賬,不要傾家蕩產;三是名譽賬,不要身敗名裂;四是家庭賬,不要愧對家人;五是友情賬,不要眾叛親離;六是自由賬,不要身陷牢籠;七是健康賬,不要落得心力交瘁,生不如死。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