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擔保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發布《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擔保暫行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管事故車輛的期限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日起計算。保管事故車輛不超過30日。一方當事人申請復核或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規定》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后,當事人之間未能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未提供有效擔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時保管有賠償責任的事故車。同時,各方賠償權利人均提出書面申請放行事故車輛的;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為同一人的;賠償義務人足額交納保證金或者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擔保合同的;保管期限屆滿,且未收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協助扣押的法律文書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保管事故車輛;已經保管的,應當立即解除,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車輛所有人領取保管的事故車輛。經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協商,擔保可以選擇保證人擔保、保證金擔保或者以事故車輛擔保,并依法訂立書面擔保合同,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無法協商、協商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協商的,實行保證金擔保。經通知,當事人30日內逾期未領取并經公告3個月仍未領取事故車輛和保證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違規超期保管事故車輛或者違規挪用、使用保證金的,要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