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張虎,男,1954年6月出生,漢族,臨汾市蒲縣人,大學文化,1983年4月參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4年7月任臨汾市林業局局長。2011年4月7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11年12月1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潘張虎從一名普通黨員干部一步步走上正縣級領導崗位,這與組織的培養和自身的努力是分不開的,但無止境的貪欲卻讓他鋃鐺入獄,本來值得自豪的人生卻變成了永遠的遺憾。目無法紀、以權換錢留給潘張虎的是無盡的痛苦和悔恨,留給世人的則是深刻的警示與反思。
一、思想道德滑坡,難抵利益誘惑
本案中,潘張虎無論是向下屬單位索要錢財、幫助朋友取得工程中標資格從中謀取好處,還是在單位定點酒店虛開發票,報銷后據為己有,最終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為自己撈取更多的利益。潘張虎就這樣在金錢的誘惑下,走向了犯罪的深淵。
二、目無黨紀國法,強行索要錢財
貪欲一旦突破了思想道德防線,就會一發不可收拾。為了滿足更大的私欲,潘張虎完全將法律紀律拋在了腦后。2003年3月至2009年7月,潘張虎以為單位跑資金、跑項目或給群眾辦實事需要經費為由,強行向下屬單位索要資金供自己支配。2007年12月,他憑借自己作為市林業局局長的身份,向下屬單位施壓,幫助朋友取得了某道路綠化工程中標資格,事成后,潘張虎在不到一個月時間內,先后六次向其索要好處費用于個人購房。由開始索賄時的遮遮掩掩,到后來攫取錢財的明目張膽,潘張虎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價。
三、用權獨斷專行,為貪不擇手段
潘張虎平時很少能夠聽得進其他同志的意見,財務審批“一支筆”,開會講話“一言堂”。即使是遇到人事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大宗物資的采購等重大事項的決定,也基本上不經集體研究,完全由其個人拍板。權力的失控,也進一步縱容了潘張虎的貪腐行為。在2006年至2009年四年間,潘張虎違反規定,先后六次在單位指定的酒店虛開發票,經其策劃安排,報銷后據為己有。潘張虎的貪得無厭最終毀掉了他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