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二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張程遠律師認為,另兩名嫌疑人雖然沒有構成嚴重后果,但他們往高速路車輛扔石塊的行為,應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這種行為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客觀上實施了這種行為,但沒有造成什么嚴重后果的,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斌律師說,這二人均已滿16周歲,對自己構成犯罪的行為須承擔刑事責任,他們投石砸車的行為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們投石的目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不特定的車輛,可能導致車輛損壞和乘車人受傷,還可能引起連環交通事故,會給不特定的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帶來巨大威脅。其所稱“取樂”,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性,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持完全放任的態度。這些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危險犯罪,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即構成既遂,并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所以應以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由于蔡某成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具體到對致邢丹死亡的責任認定上,因二人的行為并未對邢丹造成危害,故不應對邢丹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剖析 ·民事
監護人應予賠償
郭斌律師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能夠確定具體致害人為林某一人的情況下,林某應對邢丹死亡承擔侵權責任,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等。但由于林某只有15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因此,林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
張程遠律師具體提到,死亡賠償金除了邢丹的女兒18歲之前的撫養費、邢丹父母的贍養費等之外,邢丹的近親屬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在不能確定具體砸車之人的情況下,3名嫌疑人就都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而15歲和16歲嫌疑人的法定監護人以及19歲嫌疑人的家長,都應承擔墊付義務。”
可追究高速路方責任
考慮到林家的經濟條件和賠償能力,很可能無法給予邢丹家屬完全的、到位的賠償。郭斌律師認為,高速公路管理方在這起事件中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高速路護網出現漏洞,高速路邊堆著混凝土石塊,根據《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公路主管部門應對本省范圍內的公路負責進行修建、養護和管理。
由于高速路護欄被扒開難以即時發現并修復,故認定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過錯有一定難度。“但仍可從違約角度去維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收取了車主的費用,就負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善良管理人的合同義務,二者屬于‘高速公路通行服務合同關系’。維護護欄完整、防止行人攀爬是路方所應提供的安全通行條件,是雙方合同內容的題中之義。在依據侵權難以主張權利的情況下,邢丹家屬可依據合同關系,追究高速公路管理方的違約責任,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是違約責任并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所以,邢丹女兒、父母的精神損害,仍只能通過追究林某的責任來予以補償。”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