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為樓盤取“花園”、“公館”等動聽名字的房地產開發商要注意了:在天津,這些字眼不得亂用。即將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天津市居住區及公共設施名稱使用規定》指出,地名應名實相符,符合居民區及公共設施的性質、功能、形態、規模和環境等實際情況,“能夠為公眾理解和接受”。
為此,天津市規劃局對一些常見地名作了解釋。如單體或連體高層建筑中的住宅,要想稱為“大廈”須在10層及以上,綜合性建筑物高度應在24米以上。“城”則一般適用于建筑面積在3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或10萬平方米以上的商業型建筑物。較大型商業、娛樂及綜合性建筑物如要稱“廣場”,占地面積應在1萬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場地應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則規模更大,適用于占地面積在兩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且具有某種專門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天津還明確,“館”、“宮”適用于以文化、教育、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筑物。樓盤要想被冠以“別墅”、“莊園”的名號,必須是綠地率在45%以上、以低層建筑為主的高級園林式居住區。“山莊”適用于綠地率在45%以上,依山而建的居住區。
若干園林式或花園式住宅小區組成的大型居住區可稱“苑”,但要想叫做“花苑”、“花園”,綠地率應在40%以上,而“家園”、“庭苑”則在35%以上。至于居、園、軒、坊、閣、庭、里、榭、邸、所、舍等,適用于單體或相對獨立的建筑物或居住區。
不過,對于時下流行的“××華府”、“××雅筑”、“××領地”等樓盤名稱,《天津市居住區及公共設施名稱使用規定》未有明確標準。
天津市人大通過的現行《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名稱由投資單位申報。地名的定性詞語應當與事實相符,以樓、廈、苑、廣場、花園、公寓、別墅、中心、山莊等形象名稱作通名的,應當符合市政府規定的規范標準,違者將受行政處罰。申報地名與事實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他人構成欺詐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擅自命名、更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