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10月20日訊(記者 王丹丹 通訊員魏凌)今年4月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公布實施,原村民的住宅類歷史違建符合一定條件可確權。那么,非原村民所有的歷史違建住宅怎么辦,《實施辦法》中并未明確。
10月20日下午,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發布《<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臨時使用辦法(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臨時使用辦法》),規定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辦理臨時使用備案后可出租,但不得以持有臨時使用備案證明為由,非法買賣、轉讓、贈與該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已辦理臨時使用備案的歷史違建,也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
《臨時使用辦法》),于今日起在市規劃國土委官方網站公示,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意見和建議可通過如下方式反饋:書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西路8007號1012室,郵編:518040;電子郵件:77045105@qq.com;345467867@qq.com。
適用對象:非原村民所建歷史違建
非法房地產不能辦理臨時備案
據介紹,此次出臺的《臨時使用辦法》就是針對《實施辦法》的補充。《臨時使用辦法》所適用的對象是本次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試點區域內,非原村民所建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
值得注意的是,《臨時使用辦法》明確,以非法房地產開發為目的未經批準建設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實際分割轉讓的情形),不適用《臨時使用辦法》,將不予辦理臨時使用備案手續。
非原村民歷史違建可辦臨時備案 有效期5年
未辦理臨時使用備案的 不得出租
《臨時使用辦法》規定,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違建筑辦理臨時使用備案,并通過消防評估檢查,可用于出租,但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但2014年4月1日前已就一樓、二樓臨街部分辦理了商事登記、符合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開業經營條件且維持經營現狀的除外。
另外,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臨時使用備案有效期為5年。臨時使用備案有效期屆滿后,當事人應當向區查違辦或者街道辦事處交回臨時使用備案證明,并根據本辦法或者屆時有效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臨時使用備案不得轉讓非原村民歷史違建亦不能轉讓
《臨時使用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非原村民擅自轉讓其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臨時使用備案證明的,由區查違辦或者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收回其所轉讓的臨時使用備案證明,并不再對轉讓雙方核發臨時使用備案證明。
那么,臨時使用備案證明是否會成為這些歷史違建轉讓的“通行證”呢?《臨時使用辦法》明確規定,非原村民非法轉讓已取得臨時使用備案證明的歷史違建,由區查違辦或者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收回已經核發的臨時使用備案證明,并不再對轉讓雙方核發臨時使用備案證明。
非原村民的定義
非原村民是指不具備《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暫行辦法》(深府〔2006〕105號)第四條規定原村民身份的個人。即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當事人的身份不屬于公安機關登記在冊(原特區內截止1993年1月1日、原特區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參加本村勞動分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雖具備《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暫行辦法》(深府〔2006〕105號)第四條規定的原村民身份,但其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不在其原籍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也不在區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外安排的用地范圍內,相關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應當按照非原村民所建的情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