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東消協成功調解一起旅游投訴,幫助受到侵害消費者挽回了5000元的經濟損失,受到消費者的好評。
消費者陶女士到河東消協投訴稱:她于2015年1月5日與某旅行社簽訂旅行合同。定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由天津至海南三亞雙飛五日游。2015年2月4日她們一行7人游玩時,旅行社負責人給她們打來電話,問她們是否同意將原定于2月5日晚5點10分返津的航班,更改為同日早7點30分返津的航班,若同意將給每人300元及三箱水果作為補償,因陶女士一行還有活動沒有完成,拒絕更改航班,旅行社表示按原計劃安排航班。可是陶女士一行2月5日下午2點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才得知當晚返津的機票沒有她們七人的信息無法登機。她們當即找到該旅行社又聯系機場晚上6點多才定好了海南三亞到北京的飛機是晚上9點10分起飛,而這次航班晚點到0點30分起飛到達北京是凌晨4點到天津是早晨7點30分。她們一行7人中有兩位老人心臟不好歷經十八小時的奔波出現心臟不適靠速效救心丸來緩解,另有人因延誤導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誤工。
評析:
調解時,陶女士依據旅行社合同中關于“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出發當日支付旅行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之約定,提出了9060元的賠償要求。旅行社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是機場的責任,我們也是受害者,旅行社負責人出于同情愿意給2000元的補助。調解員的調解意見認為:1、陶女士依據的合同條款的內容是關于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而旅行社違約在于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2、陶女士與旅行社構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陶女士一行7人作為受害一方自身無過錯,旅行社在自身亦無過錯的情況下,仍承擔無過錯責任;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應當對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在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發生的情況下,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對消費者的損失予以賠償;4、旅行社負責人提出的2000元的賠償并不足以彌補消費者實際發生的損失,相對于45300元的消費金額,賠償額度以5000元為宜。
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員的意見,陶女士當天得到了5000元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