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作出法律責任的規定。
草案規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并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游證、領隊證。
旅游法草案還對導游索取小費作出法律責任規定。草案指出,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法索取小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游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人員、領隊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