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市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
年度首次被告 負責人須出庭
行政機關年度首次被告,負責人須出庭應訴。近日,烏魯木齊市出臺《關于全面推進烏魯木齊市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對納入規定的行政訴訟案件范圍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積極出庭應訴。
(制圖/楊波)
案件范圍包括,本年度發生的需要開庭審理的第一起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案情復雜或者對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二審開庭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機構對社會關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賠償數額較大,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更有利于化解爭議,建議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通知》規定,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托本行政機關的其他負責人出庭應訴,并向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書面說明情況,同時抄告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依法以市、區(縣)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根據需要書面委托具體承辦該項行政事務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同時,將建立健全庭審觀摩等相關制度,推進工作順利開展。
2014年7月,烏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訴烏市人社局工傷認定糾紛一案,該案是烏市第一起市級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案件,烏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長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于預防和化解涉訴行政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有重要意義,不僅可以讓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整個案情更加明晰,庭審舉證質證過程還可以對日后完善各項行政執法程序,發現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有這樣或那樣的紕漏。(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