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5月起施行
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云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條例》,今后云南省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管轄案件中的兩類涉訴特困人員可申請救助。
據介紹,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對涉訴特困人員實施救助的上位法,云南出臺《條例》屬于自主創新性立法。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江巴吉才指出,云南省率先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涉訴特困人群救助和保障機制作出規定,是省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工作的創新實踐,是重視民生、保障民生的體現,有益于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渝南介紹,《條例》將云南省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管轄案件中的兩類人員列為救助對象:一是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財產損害,在訴訟中不能及時有效獲得賠償,生活特別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撫養、贍養、扶養的近親屬;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雇員受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特別困難的。界定生活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按照民政部規定的條件,即救助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處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或邊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條例》明確,涉訴特困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門實施,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參與。救助資金列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同時鼓勵社會捐助。《條例》規范了救助程序和時限,對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辦理救助事項過程中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救助條件人員提供救助或對符合條件者不提供救助,以及收受財物或侵占、私分、挪用救助資金等行為作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相應規定。《條例》同時規定,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救助金的,將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劉曉穎)
來源:云南日報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