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原住建廳副廳長陳錫誠認罪 放棄自我辯護
陳錫誠其人
陳錫誠 男,1955年10月出生,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1977年參加工作,198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10月任省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11年5月被免職。2011年3月30日,省紀委決定并報經省委同意,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
2011年9月省紀委公布的調查情況:1999年至2011年期間,陳錫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先后收受賄賂人民幣108.5萬元、港幣2萬元、價值1.3萬元的歐米茄男式手表一只;貪污公款人民幣16.98萬元;在云南省城鄉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改制和保障性住房、流動人口出租房、花果山安居工程等項目中工作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收受禮金人民幣90萬元、購買使用超標車;以各種名義領取錢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0萬元;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參與賭博。
在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中,他玩忽職守,導致政府的惠民舉措得不到落實,導致國家優惠減免的811萬余元費用流失。他收受賄賂90余萬,貪污近7萬……昨日,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陳錫誠涉嫌受賄、玩忽職守、貪污一案在昆明中院公開開庭審理。陳錫誠表示悔恨、認罪伏法。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陳錫誠:認罪服法,放棄自我辯護
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陳錫誠腐敗案在昆明中院悄然審理,省紀委組織了數十名機關人員旁聽案件。9時30分,陳錫誠被法警帶上審判席,57歲的他,顯得格外滄桑。庭審過程中,他顯得沉默、悔恨,沒有多說話。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他表示認罪,并放棄自我辯護的權利。
“走到今天這一步,我感到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家人,我想我確實有罪。我希望法庭根據我到案后的表現,能夠給予一個公正的判決。”在審判長剛宣布“下邊由被告人作最后陳述”后,陳錫誠的鼻涕和著眼淚一起流下。
指控:觸犯受賄、貪污、玩忽職守三宗罪
庭上,公訴機關指控,陳錫誠在擔任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開發手續辦理、建筑企業資質審核和他人職務晉升等事項中,為相關公司及個人牟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要和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90萬,港幣2萬元。2007年1月,其利用其擔任云南省建設廳副廳長兼云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理事長的職務便利,在對該協會財務支出的審批中,審批報銷其個人購買的黃金制品,非法占有公款69800元。
此外,陳錫誠在擔任云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指揮長期間,不認真履行指揮長的職責,導致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舉措得不到落實和國家優惠減免的8112959.96元費用流失,構成玩忽職守罪。
記者注意到,公訴機關的指控與2011年9月省紀委公布的調查情況有所出入,受賄貪污的數額有所減少。
在量刑建議環節,公訴機關提出,對受賄罪應從重處罰。同時,陳錫誠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了貪污公款和玩忽職守的問題,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貪污、玩忽職守罪行,以自首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其受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辯護: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雖然陳錫誠放棄了自我辯護,但他的辯護人認為,陳錫誠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辯護人稱,陳錫誠作為云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指揮長的職責不明確,流動人口公寓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是股權轉讓,不是項目轉讓;項目被用于商品房開發不是陳錫誠的行為導致的,造成有關規費、稅費的損失不應算作陳錫誠的行為造成的損失。
對此,公訴機關在答辯中強調:云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對項目負有監管職責。公寓公司以股權轉讓的形式達成了項目轉讓的實質,公司名稱不變,公章不變,項目名稱不變,援引省政府批復精神不變,使得實質的公益項目性質變成了商品房開發性質,導致商品房開發不能享受的減免,被陳錫誠以公寓公司的申請得到了減免,最終造成惠民工程未能造福于民,造成了八百多萬規費、稅費的流失。
此案將擇日宣判。(曹紅蕾 李俊蓉 趙安金 李志強)
來源:云南信息報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