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擬對虐待遺棄老人等行為最高罰款3萬元
《昆明市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聽證
《昆明市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正式公布,擬規定民辦養老機構床位數需達50張以上,違反民辦養老機構工作規范或服務標準、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最高將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規定能否執行,將于今天下午進行聽證。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
《辦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個人興辦民辦養老機構,并將在營運補貼、土地供給、稅收減免、醫療設置、小額貸款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同時,民辦養老機構使用水、電、氣、電話、網絡的使用費,按照居民生活(住宅)類收費標準執行。還將減免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一次性初裝費,申請安裝水、電、管道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當適當優惠或減免初裝費、配套費等相關費用。
單間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辦法》規定:老年人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雙人間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間不小于18平方米;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配置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
有與業務性質、范圍相適應的生活、康復、醫療設施;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有相應資質的管理和服務人員;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遭投訴3次或將取消優惠政策
《辦法》規定民辦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并由有關部門追繳已減免的相關費用,如擅自改變主要場地或主要設施用途的;違反民辦養老機構工作規范和服務標準,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服務對象投訴且查證屬實達到3次(含)以上的。
同時,民辦養老機構如未依法履行設立、變更和終止手續的;擅自改變主要場地、主要設施用途的;護理人員與服務對象的配備比例未達規定的;未按照規定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的;違反民辦養老機構工作規范或服務標準,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歧視、虐待、遺棄老年人的,將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向星權)
來源:都市時報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