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社廳:醫保基金可先墊付“救命錢”
如果你在正常工作或者生活中,受到第三人的傷害而住院,需要大筆醫療費用,而此時無法確認傷害你的第三人,該如何辦?能到哪里獲得“救命錢”?
針對這個假設的問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出通知,如果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傷病,又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可以直接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支付對象
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人
這份通知中明確: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在參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時,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對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屬于第三人責任的醫療費用,可申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墊付。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在提出醫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需由參保人員或家屬通過法律途徑或者其它途徑,證明第三人拒不支付或確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后,才可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對于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可直接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申請時間
必須在醫療費用結算時提出
省人社廳提醒:先行支付的申請時間必須在醫療費用結算時提出。提交申請時,需一并提交所有醫療費用的預結算單等資料;屬于刑事傷害的,應提供公安部門證明;屬于交通事件的,應提供交通管理部門證明;屬于其他第三方責任造成的,應提供主管部門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決書。
對于經審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有關部門將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于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則憑相關票據等證據,由申請人在獲得的先行支付醫療保險基金憑據上簽字確認。
醫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最高數額為參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依法承擔的部分。
醫保基金先行支付后,實行追償制度。對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經辦機構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楊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