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19日對“11.15”杭州地鐵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八名相關責任人重大責任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定,八名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鐵1號線湘湖站項目部原常務副經理梅小峰有期徒刑六年;判處項目部原總工程師曹七一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項目部質檢部原部長盧光偉有期徒刑五年;判處項目部原監測員洪祥有期徒刑四年;判處項目部原監測負責人侯學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判處項目部施工監理單位原總監代表蔣志浩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判處項目部原經理方繼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駐湘湖站原業主代表金建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8年11月15日15時15分左右,杭州地鐵湘湖站發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傷1人、輕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達4962萬余元的重大事故。經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違規施工、冒險作業,施工過程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加之基坑監測失效,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基坑周邊地面塌陷。
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八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網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