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嶺市國土資源分局局長為他人謀利受賄被判刑
新華網杭州7月24日電(記者方列)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溫嶺市東部產業集聚區國土資源分局(籌建)原局長王妙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其犯罪所得14萬元予以追繳沒收。
2004年1月至2010年8月,王妙富擔任溫嶺市石塘國土資源所所長,2010年8月至案發前擔任溫嶺市東部產業集聚區國土資源分局(籌建)局長。
2004年下半年,溫嶺市浙東華工燃料有限公司未經審批在溫嶺市石塘鎮大落星島興建了油庫,后被溫嶺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并層層上報上級國土主管部門確認。該公司負責人葉海華為順利補辦用地手續、減輕處罰,并在上報補辦手續審批時,能讓王妙富給予幫忙,于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石塘國土資源所王妙富辦公室送給王妙富現金7萬元,王妙富予以收受。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節前,葉海華又通過其公司工作人員每次送給王妙富三和超市購物卡(券)2000元,合計8000元。
2004年底,溫嶺市駿馬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郭暗鳴與他人合伙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以溫嶺市興元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義,通過摘牌,取得位于溫嶺市石塘鎮金星村陽光花苑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郭暗鳴為得到和感謝時任溫嶺市石塘國土資源所所長的王妙富在該項目用地手續上的關照和支持,于2005年中秋節前和2006年春節前,通過一個朋友在王妙富家附近分別送給王現金5000元和三和超市購物券3000元。2009年春節前,郭暗鳴在王妙富家附近又送給王現金1萬元。
王妙富還收受另一公司負責人因擴建油庫批地而多次送給他的現金及購物券合計4.4萬元。
法院認為,王妙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現金11.5萬元和價值2.5萬元的購物卡(券),合計1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網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