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看點
判決書中均對微博進行定性
一審判決書中,在認定周鴻祎的微博言論是否侵權前,法院對于微博的特點首次進行了司法意義上的定性:個人微博的特點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臺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體,因此相比正式場合的言論,微博上的言論隨意性更強,主觀色彩更加濃厚,相應對其言論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寬。
而終審判決中,一中院認為微博作為一個自由發(fā)表言論的空間,可以以個人視角通過只言片語,表達對人和事的所感所想,為實現(xiàn)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提供了一個平臺。
同時,由于微博上的言論具有隨意性,主觀色彩濃厚,甚至一些語驚四座的表達方式,都成為吸引“粉絲”關注的要素,特別是涉及批評的內容,還往往起到輿論監(jiān)督的積極作用。
●改判原因
部分微博內容與原告無關
一審判決后,原告金山安全公司與被告周鴻祎均提起上訴。
一中院終審判決認為,金山安全公司成立于2009年,而周鴻祎炮轟金山的許多微博所涉及的事件發(fā)生在2005年,與金山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法院認為,通觀周鴻祎微博的前后文,確實讀不出周主觀上的善意,不排除其借助對金山公司技術上的指責而獲得自己利益的可能性,而且部分微博中使用了明確帶有侮辱性質的用語,應當予以刪除。
而其他博文內容雖然尚未構成侵犯名譽權的程度,法院提醒周鴻祎應以此為警戒,審慎自己的言行。
據(jù)此法院對原審部分判決進行改判,刪除微博數(shù)量由一審的20條改為2條,而賠償數(shù)額也由8萬元酌減為5萬元。
據(jù)記者了解,由于金山公司索賠數(shù)額太高,兩審期間的訴訟費就上交了11萬元,如果再加上律師費等其它成本,此案對金山公司來說,只是挽回了面子,但賠了金錢。 文/記者李奎
來源:法制晚報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