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半月談》報道,2010年,所有中央企業利潤總額為11315億元。然而,央企去年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僅有數百億元。人們不禁要問,剩下的利潤都用在哪了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央企萬億利潤中2869億被非國有股東拿走了。
有人主張,應大幅提高央企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比例,這可行嗎?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既要考慮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也要考慮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要處理好企業自身經營積累和國民經濟持續發展需要的關系,避免計劃經濟時期“寅吃卯糧”“殺雞取卵”等問題的再次出現。因此,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需要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綜合考慮,現階段不宜過高。
◎ 央企上繳紅利的比例,一直飽受外界的詬病。從2011年起將5個中央部門(單位)和兩個企業集團所屬共1631戶企業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資源類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由10%提高到15%,一般競爭類中央企業收取比例由5%提高到10%,軍工科研類企業收取比例維持5%不變。應逐步擴大上繳紅利的企業的范圍,盡可能地將更多的企業,特別是金融企業、鐵路等利潤不菲的企業納入上繳范圍,通過它們收繳的紅利,用以彌補社保等民生領域的欠缺,而對于那些根本就不賺錢的企業,應該加快退出的步伐,不要用納稅人的錢來養著這些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