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嶗山區法院的一份民事調解書,引起了一些法學專家的關注,調解書中嶗山區法院竟然支持了高于銀行利率12倍的“高利貸”,并稱“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龍冀飛表示,這是以法律的手段使“變相高利貸”合法化,一旦形成氣候,后果不堪設想。
為了解緣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深入調查。
9月6日,記者來到了位于青島市海江路的天恒置業有限公司,樓內空無一人,大門緊鎖,門上一張法院的“搬遷公告”格外醒目,原來,就在幾天前,嶗山區法院已將該公司的960余平米房產以1277萬元的價格拍賣,“搬遷公告”要求天恒公司在15日內搬出此地,這意味著曾是青島市房地產業中姣姣著的天恒公司將失去立足之地,同時,也陷入了面臨倒閉的尷尬境地。
看門的老大爺告訴記者:“都是高利貸惹的禍”
民間借貸 引發訴訟
法院為何要查封,拍賣天恒公司的房產?他們又是如何陷入“高利貸”泥潭之中的呢?這事還要追溯到一年半以前。
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主營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私營公司,注冊資金一千萬,旗下有多棟房產及待開發的土地。由于公司法人代表王護林長期居住外地,無法經常參與公司決策,便委托公司高管孔學安負責公司日常管理事務。
2009年2月,天恒公司需要700萬元資金周轉,公司法人代表王護林就電話委托公司副總孔學安拿公司的房產做抵押,辦理貸款手續。沒想到孔學安竟以借“高利貸”的方式來解決燃眉之急。
孔學安有一個多年的朋友叫李召壯,是青島萬里江借貸公司的負責人,兩人一拍即合,于2009年2月27日簽訂了一個借款合同,由于民間借貸僅限于私人之間的借貸,所以借款合同孔學安只能以自己的名字簽訂,實際上就是以自己的名義給天恒公司借錢,但這個借款合同并沒有征得公司董事會同意。
合同約定:李召壯借款七百萬元給孔學安,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如孔學安未按約定的期限歸還,應承擔逾期借款額每天千分之三即每月百分之九的違約金。同時,天恒公司以位于青島市海江路的房產為孔學安的借款提供擔保。
孔學安告訴記者:合同里簽訂的是借款700萬元,實際李召壯只打入天恒公司的賬戶650萬元,第一個月的利息在借款時就被李召壯直接扣下。
合同到期后,孔學安和天恒公司無力還款,于是,2009年4月李召壯就一紙訴狀,將孔學安和天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民事調解書 使“變相高利貸”合法
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受理此案以后,隨即召集了李召壯,孔學安和天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來調解此事,最終三方達成調解協議,嶗山區法院下發了民事調解書。
調解書中約定:被告人孔學安于2009年8月30日前給付原告李召壯借款本金人民幣七百萬元,如逾期付款,孔學安應按照七百萬的日千分之三向李召壯支付違約金,天恒公司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那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是個什么概念呢?天恒公司的代理律師吳峰為記者算了一筆賬,日千分之三就是月百分之九,是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的12倍,按700萬元本金計算,每天的違約金就是2.1萬元,每月的違約金就是63萬元,不出一年700萬本金即可翻番。
吳峰律師帶有諷刺的向記者調侃:“這么好的買賣,恐怕天下也難找到”。
記者查閱了我國法律關于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斑`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并非沒有上限,標的物為金錢的合同,違約的損失就是該款項的利息,即使有懲罰違約責任人過錯行為的性質,也不應過高。
而縱觀本案,李召壯與孔學安約定的違約金,竟是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的12倍,如此明顯的“變相高利貸”,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法律知識便能一目了然,嶗山區人民法院竟也予以認可。
嶗山區法院在民事調解書中明確表示:“以上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為此,嶗山區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確認了該協議的效力,使非法的協議取得了合法的依據。
至于,嶗山區法院為何會做出如此調解,孔學安一語道破了天機,他告訴記者;“李召壯和嶗山區法院某些領導的關系相當密切,人家法院有人”。
法院執行被指惡意拖延 700萬變成1600萬
民事調解書生效一個月后,孔學安和天恒公司仍然還不上700萬元本金,從那時起,天恒公司便陷入了“變相高利貸”的泥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可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到期沒能還上700萬元借款,嶗山區法院立即查封了天恒公司市值6000萬的房產及土地。天恒公司的律師吳峰也感覺納悶,借了700萬,法院為何要查封6000萬的資產?
令人不解的是,在整個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相關事宜不透明公開,引發天恒公司質疑,包括標的物評估、確定保留價、流拍后落價、拍賣成交等,天恒公司都全然不知。
天恒公司副總孔學安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他作為借款人和天恒公司的代理人,自己也說不清標的物何時評估?評估了多少錢?他也沒有參加拍賣會,拍賣會是否公示他也不清楚。
據參加拍賣會的知情人透露,拍賣會第一次報價1600萬元,最終流拍,第二次直接降價20%,標的額降至1277萬元,奇怪的是全場只有一人競拍,最終毫無懸念的結束了拍賣。
更讓天恒公司想不通的是,整個執行過程竟長達一年半之久,執行標的也從當初的本金七百萬元增至本息一千六百余萬元,按理,法院已經查封了天恒公司的房產土地,法院有隨時處分的權力,在民事調解生效初期,在700萬元本金還沒有滋生更多違約金的時候,法院如果能及時依法執行,這對天恒公司來說,損失還不算大,法院為何要等到700萬元變為1600萬元的時候,才開始拍賣查封房產?
吳峰律師感慨:“難道嶗山區法院不明白,每拖延一個月,天恒公司就要背負63萬元的“高利貸”嗎?
天恒公司懷疑,嶗山區法院有惡意拖延執行期限的嫌疑,以合法的手段為李召壯賺取了利益,而使天恒公司無端蒙受了巨大損失。
天恒公司在發現上述問題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已于2011年7月22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青島中院依法再審并撤銷嶗山區人民法院(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民事調解書。為防止天恒公司的資產進一步流失,同日天恒公司向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對本案的執行。嶗山區法院則以天恒公司未能出示上級法院再審立案審查的文書為由,拒絕中止對本案執行。
法學專家解讀
2011年8月12日下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民商法教授龍翼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副主任、民訴法教授湯維建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刑法學教授謝望原三位法學專家,就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申請再審一案進行了論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專家一致認為,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違反合法性原則,應予再審。理由有三:
其一,該借款合同違約金約定額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違約金的確定原則,應以實際損失判定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數額的合理性,而該借款合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則遠遠高過實際損失,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其二,該借款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實為變相利息且屬“高利貸”,不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盡管借款合同表面沒有約定利息,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已通過固定比例的違約金條款得到遠高于本金的孳息。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利息高出法律規定的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其三,該借款合同內容存在許多疑點,人民法院未予全部查清。該合同名為借款合同,但合同內容中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借款用途,因而無法反映該合同的性質。至于借款人出借的資金是否來源合法、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單從合同內容無從顯示,需要人民法院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如果沒有查清相關事實,則無法確定該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關于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專家也進行了研討。
專家一致認為,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存在錯誤,導致天恒置業利益嚴重受損。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李召壯向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并將天恒置業的房產進行了查封。至此,天恒置業的房產已脫離其控制,隨時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該房產的價值完全具備向債權人清償的能力。但嶗山區人民法院卻遲遲不予執行,致使天恒置業為此承擔高額違約金,人為地增加了天恒置業的經濟損失。據此,專家們認為,從嶗山區人民法院可強制執行天恒置業財產之日起,此后發生的違約金應不再由天恒置業承擔。
關于李召壯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專家一致認為,李召壯發放給孔學安及天恒置業的款項來源尚未查明。如果該部分款項是通過銀行貸款或者其他非法渠道所得,則可能構成高利轉貸或非法經營犯罪。審查該合同除本金外,其它收益均為非法所得,更加印證了該合同的違法性,應屬無效合同,故人民法院對此不應進行調解,只能辨清事實依法判決。
孔學安告訴記者,李召壯給他實際打款并非700萬元,而是650萬元,當時借款時就扣除50萬元利息,這樣看來,李召壯所謂的民間借貸就是徹頭徹尾的“高利貸”。
各方反應
關于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為何支持了高于國家標準12倍的“變相高利貸”,以及在執行過程中的諸多疑點。記者曾前往嶗山區法院進行采訪,可是該院研究室一位姓高的主任,卻以領導不在,領導手機不通為由,拒絕了記者采訪,對民事調解書中的存在的問題也不予解釋。
萬里江借貸公司負責人李召壯面對記者,剛開始百般抵賴,始終不肯承認自己是李召壯,在記者揭穿他以后,他又以公務繁忙為由準備抽身離去,記者追問他,具體借了700萬還是650萬元時,他一口咬定是700萬元。
天恒公司副總孔學安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但對重要問題以時間太久,記不清為由沒有過多發言。
9月1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駁回了天恒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并非正常利息,而是相當于逾期還款的罰息,雖約定偏高,但不能認定為高利貸,在一審法院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不存在違法行為。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
原告李召壯,男,1968年8月25日生,漢族,現住山東省青島市沙子口街道辦事處后登瀛村55號。
被告孔學安,男,1964年8月3日生,漢族,現住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龍口路31號丙一單元602戶。
被告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高科技工業園海江路天林山莊。
法定代表人王護林,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曉宜,男,1973年9月11日生,現住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四流南路66號,系青島天林集團有限公司財務副經理。
原告李召壯訴被告孔學安、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被告孔學安于2009年8月30日前給付原告李召壯借款本金人民幣7000000元。
二、如逾期付款,則被告孔學安應按照7000000的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李召壯支付違約金。
三、被告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60800元,減半收取304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5400元由被告承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付款時直接給付原告)。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一經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崔雪芹
審 判 員 王 敏
代理審判員 宋麗娜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付余超
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申請再審一案
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2011年8月12日下午,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邀請部分法學專家就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申請再審一案,在中國人民大學召開了專家論證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三位專家分別是:龍翼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民商法教授)、湯維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副主任、民訴法教授)和謝望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刑法學教授)。他們就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申請再審一案進行了咨詢和論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向本次專家論證會各位專家提供了案件相關所有相關文件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實和完整。
論證的內容是:(一)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民事調解書是否應予再審、(二)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該民事調解書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三)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又該如何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
會議開始后,北京市百瑞(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首先向與會專家介紹了案件當事人及簡要案情,并回答了各位專家提出的問題。之后,各位專家發表獨立意見,并展開了充分的討論,最終形成了統一意見。
一、參與咨詢論證的法學專家所依據的主要材料
1.李召壯與孔學安、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
2.嶗山區人民法院(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民事調解書;
3.其他相關材料
二、專家們對本案的論證意見
與會專家在詳細聽取案情介紹并認真審讀所提交的材料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并結合相關法學理論,就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民事調解書所認可的調解協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李召壯高息放貸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等問題進行了充分、嚴謹的論證,并得出如下一致意見:
一、關于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民事調解書是否應予再審的問題。
專家一致認為,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民事調解書違反合法性原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應予再審。理由有四:
其一,李召壯與孔學安、青島天恒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恒置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我國合同法規定抵押人簽名處須有企業法人簽字,而該借款合同落款僅有法人人名章,缺少天恒置業法定代表人王護林的親筆簽名,從而違反了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形式的法定要求,因此所涉及的抵押擔保部分無效;
其二,該借款合同違約金約定額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違約金的確定原則,應以實際損失判定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數額的合理性,而該借款合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則遠遠高過實際損失,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其三,該借款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實為變相利息且屬“高利貸”,不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盡管借款合同表面沒有約定利息,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已通過固定比例的違約金條款得到遠高于本金的孳息。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利息高出法律規定的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其四,該借款合同內容存在許多疑點,人民法院未予全部查清。該合同名為借款合同,但合同內容中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借款用途,因而無法反映該合同的性質。至于借款人出借的資金是否來源合法、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單從合同內容無從顯示,需要人民法院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如果沒有查清相關事實,則無法確定該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以上四點內容,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如果是無效合同,人民法院則不應調解,只能履行依法判決程序。鑒于民事調解除堅持自愿原則外,更須符合合法原則,故該民事調解書應予再審。
二、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
專家一致認為,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存在錯誤,導致天恒置業利益嚴重受損。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李召壯向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并將天恒置業的房產進行了查封。至此,天恒置業的房產已脫離其控制,隨時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該房產的價值完全具備向債權人清償的能力。但嶗山區人民法院卻遲遲不予執行,致使天恒置業為此承擔高額違約金,人為地增加了天恒置業的經濟損失。據此,專家們認為,從嶗山區人民法院可強制執行天恒置業財產之日起,此后發生的違約金應不再由天恒置業承擔。
三、關于李召壯借貸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專家一致認為,李召壯發放給孔學安及天恒置業的款項來源尚未查明。如果該部分款項是通過銀行貸款或者其他非法渠道所得,則可能構成高利轉貸或非法經營犯罪。審查該合同除本金外,其它收益均為非法所得,更加印證了該合同的違法性,應屬無效合同,故人民法院對此不應進行調解,只能辨清事實依法判決。
三、論證結論意見
綜上分析和論證,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根據本案相關材料所反映的事實,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可以明確作出以下結論: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09)嶗民二初字第369號民事調解書違反合法原則,應予再審;嶗山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調解書過程中存在惡意拖延,所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天恒置業承擔;李召壯提供的借款來源尚未查清,須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效力,人民法院不應以制發民事調解書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