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5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保監會起草的《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將農業保險定位為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征求意見稿規定,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國家對農業保險給予財稅政策支持,鼓勵地方政府采取保費補貼、經營費用補貼和再保險費用補貼等多種形式支持農業保險發展。
多部門協同推進
據介紹,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目前已覆蓋全國所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但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農業保險缺乏穩定持續的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缺乏規范;農村基層機構參與農業保險存在法律障礙;政府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建立由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稅務、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參加的農業保險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全國農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事業發展的工作機制。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國家建立國土資源、農業氣象、農業生產基礎信息、防災減災等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強農業風險基礎性研究。
合同有一定特殊性
征求意見稿指出,農業保險具有不同于一般財產保險的特殊性,《保險法》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投保、理賠等方面的規定,與農業保險的客觀情況不相適應。為解決上述問題,確保與《保險法》做好銜接,征求意見稿針對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規定農業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農業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合同訂立和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保持農業保險合同的穩定性,規定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間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變化而增加、減少保險費,也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明確農業保險可以采用抽樣方式定損等。
此外,由于農業保險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對農業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其他特殊性,尚缺乏統一、清晰的認識,征求意見稿規定,有關農業保險合同的規范,條例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有關保險合同的規定。
經營應遵循特殊規則
征求意見稿指出,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客觀上需要更為規范、有序、健康的市場環境。為此,根據農業保險的業務特點和監管經驗,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應當遵循的特殊規則。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公平、合理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此外,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準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編制需要采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應當符合保險監管機構的規定。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財政補貼的問題,規定了禁止性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涉農機構可協助辦理
在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農業保險的實踐證明,僅依靠保險公司現有的機構體系,難以為地域分散、數量眾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損和理賠服務。目前,保險公司的許多農業保險業務都需要在農村基層機構的協助下完成。因此,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委托農經、農技、農機等鄉鎮級以及鄉鎮級以下基層涉農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同時,為規范基層涉農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行為,強化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與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涉農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費用的支付;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涉農機構的業務指導,制定合法、科學、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 記者 李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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