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中院:借錢時利息約定不明 將就低利息計算
非金融企業特定情形下的集資行為,法院該如何認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理清?民間借貸到底可以收多少利息?這些問題,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一直都是難點。
昨天下午,溫州中院透露,日前已出臺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中,已對這些問題統一了裁判尺度。
出臺《意見》統一裁判尺度
溫州中院透露,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2萬多件,涉及標的額81.88億元,收案數已和去年一整年的案件數基本持平,收案標的額已達到去年全年的1.52倍。
案件多,標的大,難度也大。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溫州法院也發現了上述急需解決的問題。
這份《意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亮相的。
比如,企業融資行為認定這塊,當企業在單位內部,針對本單位職工集資,這種行為如何認定?
《意見》就認為,若這樣的集資,確實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企業也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則認定這種借貸行為是有效的。
又如,非金融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且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這種資金調配行為,法院對其有效性也予以認定。
《意見》還提及了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的作用:融資主體,特別是企業這樣的法人實體,在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進行民間融資備案登記,這些證據材料,都可以得到法律有效保護。
法院稱,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也是一個頭疼的問題。《意見》也專門細化了這塊內容。
打個比方,丈夫以個人名義借錢,之后發生借貸糾紛,債主要求夫妻倆按照共同債務處理,應該怎么認定?
《意見》就認為,先排除兩個前提,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主和丈夫已明確約定這只是他的個人債務;二是或能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已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主知道這個約定。除此之外,法院一般會認定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意見》還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等,債主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保證責任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的。
利息問題也一直引人關注。
《意見》明確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同期同檔次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另外,若債務已履行完畢后,借款人這時提出,之前支付的利息,超過司法保護幅度,起訴債主要求返還已支付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而債務還沒履行完畢,法院可以依職權,對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過4倍利率標準進行審查;若發現已“超標”,超出部分將沖抵借款本金。
又如,張三和李四發生借貸時,利息約定不明確,鬧到法院后,張三說利息是10%,李四說是15%,這時法院該怎么認定?
《意見》也明確了,這種情況將就低認定利息計算標準。
11個法院已設立金融審判庭
除了公布《意見》內容,溫州中院還介紹了全市法院金融審判專業化進程。
今年5月,溫州法院圍繞“金改”,出臺了30條司法保障意見,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兩級法院要普設金融審判庭。
昨天,溫州中院副院長陳有為透露,自5月25日鹿城法院設立金融審判庭之后,到目前為止,溫州中院及其它10個基層法院,已獲準設立金融審判庭。一些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也設立了金融審判合議庭。
今后,溫州涉金融機構和金融類的案件,都將集中到金融審判庭或金融審判專項合議庭管轄,促進金融審判專業化和集約化。
有了判決,還要起到實效。這也意味著,除了加強審判,執行也很關鍵。
于是,涉金融案件執行工作室或執行工作組,在溫州各個法院陸續出現,專門負責金融案件執行工作。
另外,溫州中院還和寧波大學、溫州大學簽訂了全面合作關系協議,組建金融審判專業陪審員隊伍,成立金融審判專家咨詢庫,建立專家證人制度,不斷建立健全專家輔助制度。
- 環球 E-weekly
- 特稿 world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