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簽訂協議將房產贈與兒子,但女方卻反悔了,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贈與。近日,大渡口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去年7月,楊女士起訴前夫胡先生,要求撤銷位于大渡口伏牛溪的一套商品房的贈與。胡先生收到起訴后,拿出兩人曾在2010年簽訂的協議,協議上白紙黑字寫著,約定房子歸兒子胡某所有,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雙方于2008年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兒子由胡先生撫養,位于大渡口九宮廟的一套建面84平米的商品房和位于大渡口伏牛溪一套45平米的老房歸女方所有;位于陳家坪的一套商品房歸男方所有。
2010年,雙方重新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將大渡口伏牛溪的房產贈與給男方及兒子居住使用,此后楊女士不再承擔撫養兒子的義務”。但房屋至今也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楊女士要求進行撤銷。
胡先生則認為,根據新協議,房子應當歸兒子。最終,法院駁回了楊女士的請求,判決房產歸兒子胡某共同所有。
重慶大江律師事務所鄧光輝律師稱,楊女士與兒子之間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兒子由胡先生撫養后,女方不支付撫養費,所以楊女士將房屋贈與兒子具有道德義務的性質,依法不能撤銷。記者 李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