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法院引用法規錯誤疑為意在庇護肇事者
核心導讀:
2012年4月29日10時15分,李昆峰駕駛皖ST0888號小型轎車在亳州市譙城區交通路東段非機動車道上由東向西行駛起步時,將只有兩歲半的郭博宇撞傷后駕車逃逸,以致延誤被害人的最佳搶救時間。
被害人于10時56分入院搶救到11時53分23秒、終因錯失最佳搶救時間、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之法規中的第5條規定“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應判7年以上15年以下。
肇事司機在非機動車道上起步時不觀察周圍的交通安全,提速起步之動機本就令人質疑!作為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的肇事司機發現肇事后不積極主動爭取第一時間想辦法救助受害者、卻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直接延誤被害人的搶救最佳時間。
其動機值得懷疑、其行為也極其惡劣!本應依法嚴懲。
然而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知是出于人情還是其他什么原因、錯誤的引用了交通肇事罪、對情節極其惡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犯只判決了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