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最近關于新聞記者的新聞真是不斷,在2003年11月8日記者節到來前,深圳太平洋保險公司和湖南省某保險公司都推出了“新聞記者、執法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據湖南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險種的保險對象是年齡18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新聞記者和公檢法等部門執法人員。因為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新聞記者被列為十大危險行業的第三位。
保險公司設立一種新的險種自然有其商業運作的因素,但是,從“記者險”的設立我們也能讀出一些保險外的內容來。
保險帶給人們的是一種對可能發生災禍的補償。而記者面臨的風險除了諸如疾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一些偶發事件之外,還要面臨類似登封記者被打的“人的危險”。如果說疾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危險作為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風險,是不可避免的話,那么記者面臨的“人的危險”則凸顯了記者執業環境的惡劣。記者作為大眾知情權的具體實現者,擔當著輿論監督載體的責任,在鞭撻“假、惡、丑”、傳播“真、善、美”的同時必然會損害到某些人的利益,在金錢利誘無效的情況下,“大棒”當然成為一些人最后的選擇。
所以,我們不能奢望被記者們揭露、批判的某些人“放下大棒”,我們只能通過各項措施來改善、保障新聞記者在履行輿論監督職責時的環境。設立“記者險”也許是這些措施之一,但不是措施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從法律上加以保障。但是,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有些方面還是欠缺的。
保險公司在“記者險”中把記者和“公檢法等部門執法人員”并列在一起。然而,二者的職責不同,執法人員的職責是運用國家賦予的權利(力)來服務于社會,執法人員和國家的管理活動有密切聯系,所以不論是執法人員違法犯罪還是對執法人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比一般公眾更嚴厲的制裁。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貪占公私財物可能要被判處更嚴厲的刑罰;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也會被加重處罰。如果某些記者濫用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輿論監督的權利來為己謀私,可能導致被判處受賄罪,這是完全應該的,反過來說,記者被打,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記者本人的人身權益,更重要的是輿論監督的權利受到了非法壓制。但是,從目前的相關法規來看,對記者的采訪活動缺乏相應可行的法律保護,不能說不是一種缺憾。
當然,對相關立法的完善遠遠要比設立一個險種復雜、謹慎的多,上述文中所談也只是一個思路而已,具體的考量則是法學家和立法者的事情了。
(編輯:王晶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