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據中新網消息,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當局“金管會主委”陳沖29日表示,對陳水扁家族洗錢案,特偵組于24日起訴22人,其中,曾經或目前任職于金融機構者有12人,但因“行政罰法”有“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的規定,將盡速發函“法務部”解釋,以為停職或解任等行政處分取得法源基礎。
陳沖說,洗錢在海外是serious crime(重大犯罪),這次被起訴的12人,針對“幫忙保管、幫忙搬運、幫忙運用”這三類行為,有人涉及一項,有人涉及二到三項。
陳沖說,行政處分從輕到重,包括停職幾個月、幾年,到解任;倘若金融機構負責人是被“金管會”宣布解任,未來五年內不能到其它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人,這跟自己請辭后,依法還可以到其它機構任職,兩者對工作權的剝奪差異很大。
不過,陳沖坦言,“行政罰法”的“三年時效”定義,可能讓“金管會”無法進行后續行政處分,將盡快函請“法務部”解釋,會在農歷年前完成此事。
以世華銀行并入國泰金為例,2002年8月宣布、2003年10月完成合并,早已過了三年時間;另外,扁家2003年起在國泰世華銀租用保管箱,2006年6月把錢搬到元大集團馬家,2007年關閉保險箱,行為終了時點的認定,究竟采取哪一個,攸關“金管會”還有沒有開鍘權力。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29日表示,收到“金管會”公文后,會依據相關資料作個案認定,再提供法律意見給“金管會”參考。
(來源:中新網 編輯:歐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