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片:六名被寬大釋放的臺灣間諜1976年1月30日乘飛機離開北京,取道福建沿海回臺灣。
中國日報網消息:據環球網報道,臺灣間諜在大陸“失事”被捕,家屬以往可獲得生活照顧金和探親補助。但臺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底一紙判決,讓“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無預警地切斷近20名被捕情報員家屬的所有津貼,理由是這些情報員被捕時,和軍情局聘用合作關系已經結束了。
據臺灣《聯合報》1日消息,國民黨“立委”林郁方批評上述判決后果嚴重,此例一開,未來包括誰還敢為臺灣做間諜工作?現在只有急速修改“國家情報工作法”,賦予情報機關發放費用的法源。
比如,2003年被捕,目前被關在廣州番禺監獄的臺灣情報員傅宏章,他的家屬日前投訴指出,今年1月初,“軍情局”無預警地通知傅家,這些津貼發放“依法無據”,即日起全數取消。
傅家家屬受訪時表示,“軍情局”告訴他們,傅宏章是因為在“非運用期間失事”,才停發家屬生活照顧金;所謂“非運用期間”,意指和“軍情局”的聘用工作關系結束。但為什么以往可以發,現在卻不能發?臺“軍情局”拒絕向傅家多做說明。
知情人士指出,依臺灣“軍情局”往例,外聘情報員不管在“運用期間”或“結束運用”后失事被捕,坐牢期間家屬都可以領取生活照顧及探親補助,原則上一直領到出獄為止,出獄后還有一筆身體檢查和安家費。
但去年,一位從福建服刑返臺的林姓前“情報員”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軍情局”返還坐牢期間的補償,但“軍情局”主張林某在聘用結束后,為私事返回大陸而遭逮捕,“軍情局”沒有理由為此負責。高等行政法院最后判決“軍情局”勝訴,法官所持理由正是,林某失事時已不在“運用期間”,要求補償“依法無據”。
據了解,“軍情局”因此從今年1月1日起擴大這項判決,“依法”停止所有“結束運用”后才被捕情報員的所有補助,立即受影響的約近20戶。
(來源:環球網 編輯:歐葉)

資料圖片:2004年春節前,大陸方面出于人道考慮,允許臺灣間諜嫌疑人宋孝濂(左一)與其家人在看守所內見面,還在機場為其妻小提供便利并協助其順利轉機。

資料圖片:1987年福建省國家安全機關繳獲的臺灣“軍事情報局”在大陸進行恐怖活動的部分罪證,包括繳獲的快速發報機2部、手槍4支、子彈100余發,以及其它特務器材、指令、經費等。

來自臺灣“軍情局”的神秘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