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由于遭遇車禍,遼寧省大洼縣農民工劉明明造成多處骨折。同行者12次向人下跪求救,卻屢遭冷遇最終喪命。見死不救的人群中,有打更的老漢、加油站業主、4名年齡20歲左右值夜班的女孩、遼G51111號豐田霸道車的兩個警員、繞著開走的警車司機、號稱不是本地120的司機等。其中,豐田霸道曾送了傷員一公里,任由對方跪求,以“我們要去接領導”為由,把傷者硬往車下拽。當然,最后也遇到了好人。“人間有慈愛,但來得太遲了!”(3月22日《中青報》)
可以說,24歲的劉明明,死于人們的集體冷漠,死于公職人員的失職性謀殺。“見死不救”百度一下可以找到相關網頁達104萬篇。可見,這早已成了一大社會公害。對于打更人、小業主和年輕的女孩,我覺得已沒有評判的必要。他們無非是集體性冷漠群體中新增的個體,除了道義上的譴責,我們尚無其他更好批判的武器。至于視接領導重要于救人性命的警員,繞道而行的警車以及搶白不是本地120的司機,似乎也有難言之隱。
比如,接領導的(全當是真實的)警車,沒有便宜行事的權利,路旁確也有診所;而耽誤了領導的行程就可能馬上受到處罰。繞道而行的警車可以更緊急的公務予以搪塞,且在此情境下,其他人并無強制其運送傷員的權利;按說救死扶傷是120的神圣職守,而當120資源逐漸淪為商業利益的奴婢,重傷員和農民工的身份,本能的使120司機打怵。至于見義勇為引火燒身,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實,幾乎成了公共的經驗。
不錯,我們已經賦予了包括人民警察在內特殊職業人群的特別職責。《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執業醫師法》稱,“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但這些規章都沒有細密而嚴厲的罰則。加上見死不救取證困難,區分“不為”與“不能”不易等技術層面的因素,結果,行政處罰也只是紙上的權力。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這是一條我們耳熟能詳的格言。事實上,道德至上論一直是社會主流輿論的聲音。近幾年早就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員建議設立“見死不救罪”,通過刑法予以嚴處,但更多的是反對的聲音。有人就認為,動輒意圖動用法律來解決現實問題的做法無疑是違背法律本質的,對社會不負責任的,不利于社會穩定的,有推行“法律萬能論”的嫌疑。對于非職責的純屬道德義務的救助來說,如果以法律手段來施行強制性的要求,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結果,我們就陷入了制度性的悖謬困境。道德譴責越來越蒼白無力,法制上的罰處付之闋如,社會救濟保障機制滯后。
其實,在國外,通過刑法加重對見死不救行為的懲戒并非個別。《法國刑法典》第223—6條規定:任何人對處于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采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并科50萬法郎罰金。”《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條第2款規定:“對氣息僅存或受傷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時通知官署者,處3個月以下徒刑或科12萬里拉以下罰金。”
這些年來,我國因‘見死不救’而引發的悲劇、慘劇屢屢發生,已不只是一個道德行為,而更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質的怠責行為。單靠道德拯救似乎已無能為力,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懲治集體性冷漠。即使尚不能推及全民,至少應對政府官員、警務司法人員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條款。對其“見死不救”行為,按其社會危害性及責任人當時的主客觀條件,追究其刑事責任。政府官員作為公職人員,是由納稅人供養著的社會公仆,有其特殊的身份擔當,在人民群眾遭遇危難時挺身而出應是其身份和職責的應有之義。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