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家工商部門明令禁止明星為藥品代言之后,日前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通過媒體發出“再致社會名人、明星的一封公開信”,鄭重勸告大腕、明星為產品代言時應自重。
在公開信中,北京市消協認為,商家選擇名人代言產品,實際上看重的是其知名度及在民眾間的良好口碑,而這種良好形象是民眾給予的,因此明星在自己對一種產品并不了解、沒有試用過的前提下,盲目代言雖然可以賺取很多錢,但卻對百姓消費存在著誤導。
近期,相聲演員郭德綱身陷某“減肥”廣告糾紛,演員陳小藝母子的某口服液廣告被中央電視臺和北京電視媒體停播,唐國強和解小東為某醫院做的形象廣告遭到質疑,都在消費者中造成不良影響。
中消協法律與投訴事務部主任王前虎表示,藝人并非某一領域的學者、專家或權威,觀眾之所以相信他們的話是因為他們的知名度,繼而對其所吹噓的產品產生好感。“前些時候查處的一些‘證明’性廣告,實際上他并沒有吃過、沒有用過、沒有體驗過,但在廣告中就變成了他用過、吃過、體驗過,而且的確有效。這就使得廣告本身具有很大的欺騙性,變成了一種純粹的說謊行為。”
有關廣告界人士表示,“商家出錢,明星賺錢,百姓掏錢”是名人代言廣告的直接結果,如果是一種健康商品,可能不會對消費者構成危害,但若是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藥品,如果出了問題,則后果不堪設想。在大城市中,人們一般不會盲從廣告宣傳,但是一些貧困地區的農民,一聽到“某某名人都用此產品”,難免會產生一種購買欲望。
律師邱寶昌表示,名人等社會公眾人物要珍惜百姓給予的信任,而不能把這種信任當成賺錢的工具。廣告內容不能當成“演戲”,由于知名度高,所以名人代言不合格產品后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就會更大。
由于《廣告法》僅對于廣告的發布者、產品生產者有約束力,對于那些虛假廣告的重要參與人卻沒有約束。某些名人不管是什么產品,只要給錢,都會代言。“這是不公平的權利和義務。”邱寶昌說,名人也是人,既然代言了,就應該為自己參與的活動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希望國家能夠完善立法,明確規定名人與因參與虛假宣傳而造成不良后果間的法律責任。(楊玉峰)
來源:河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