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雖然不再擔任大法官,奧康納卻多次在不同的公共場合呼吁聯邦最高法院應當堅守“遵循先例”這一最基本的司法原則。奧康納的擔心不無道理:6月28日判結的公立學校種族融合政策案,加上之前的限制婦女墮胎權的判決,羅伯茨法院在第一個開庭期就對這兩個著名的里程碑式先例作出了修正。而如果奧康納仍然在位,這兩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幾乎會截然相反。
反對者認為,此次肯塔基州杰弗遜學區種族融合政策案是對1954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反動。布朗案被認為是二十世紀意義最重大、同時也是為聯邦最高法院贏得最多贊譽的判決,它推翻了1896年普萊西訴佛格森案確定的“隔離但平等”原則。沃倫法院對布朗案作出了一致判決,認定“隔離的教育設施從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布朗案標志著“合法的”種族隔離在美國的終結,成為美國公立學校種族融合政策的肇始,很多公立學校此后明文規定必須按照一定的種族比例為學生分配學校,以保證學生成份的多種族化。
但是這一先例在時隔五十三年之后終于受到了挑戰。肯塔基州杰弗遜郡學區教育委員會的種族融合政策的規定每所公立學校都必須保持百分之15到百分之50的黑人學生。白人家長梅瑞狄斯的兒子被分配到一個離家比較遠的學校,但是梅瑞狄斯卻希望他到離家較近的學校就讀,并在轉學申請遭到學區教育委員會的拒絕后將之告上了法院。她提出,教育委員會出于種族因素拒絕轉學申請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在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先后做出不利于她的裁決后,聯邦最高法院于
2006年 6月前同意受理該案 ,并于一年后作出了該學區的種族融合政策違憲的認定。因為同樣理由敗訴的還有西雅圖學區教育委員會。
雖然包括數位自由派大法官在內的反對者群情激奮,但該判決實在談不上改變了布朗案確立的法律規則;相反,該判決在相當程度上修正了種族融合政策的弊端。布朗案之后聲勢浩大的民權運動在終結所有公共設施中的種族隔離的同時,也導致了種族政策的僵化。判決書指出的相關政策存在的弊端,也并非新論,早已是美國社會在深刻反省之后達成的共識,只是在各界找出更為合理的、能超越種族議題實現真正種族平等的方法之前,上述向有色人種傾斜的種族政策因其形式上的平等而被廣泛采用。本案或許能夠成為一個契機,促使更為有效合理的平等教育政策的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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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研究員 何遠 編輯: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