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涉足球系列案件審判的回顧與思考
正義的審判依法懲處犯罪滌蕩惡行
司法機關將足球圈背后隱藏的“污垢”曝露于陽光之下;神圣的法律面對丑行、惡行給予了正義的審判。
遼寧大地從寒風凜冽到盛夏來臨,在丹東、鐵嶺、鞍山、沈陽法院的被告席上,涉足球系列案件的被告人如“走馬燈”一般,分批次接受國法的莊嚴審判。
系列案件于2011年12月19日至23日,2012年4月24日至25日分兩批在遼寧省丹東、鐵嶺、沈陽和鞍山四地開庭審理。2012年2月16日、18日,2012年6月13日分兩批進行宣判。59人、3個單位依法受到懲處。
雖然已近半年時間,兩階段案件審理,依然歷歷在目——
第一階段,共有48名被告人出庭受審。其中,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原副主任楊一民在鐵嶺出庭頗受關注。他被訴受賄125萬余元。楊一民最終以受賄罪被判刑10年6個月。
知名度最高的前中國足球“金哨”陸俊在丹東中院出庭,他被訴利用擔任足球裁判的便利,收受賄賂81萬元。陸俊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第一階段審判中,被判刑最重的是前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女子部主任張建強,他被訴受賄273萬元,獲刑12年。
最擅長“做球”擔任過多家足球俱樂部管理人的王珀,被訴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10萬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3萬元。王珀獲刑8年。
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等單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分別被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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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共有11名犯罪嫌疑人出庭接受審判,雖然人數不多,但因南勇、謝亞龍等前足球領域高官,申思、祁宏等前著名國腳出庭受審更受關注。
今年4月24日,謝亞龍案開庭時,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6月13日,丹東中院認定,謝亞龍收受賄賂136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勇受賄案4月25日在鐵嶺開庭,法院認定,自1999年至2009年間,南勇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等職務的便利,在涉及俱樂部升降級、裁判安排“關照”比賽等工作中,收受現金共計119萬元及貴重物品。南勇最終領刑10年6個月。
在所有受審球員中,4月25日出庭的申思、祁宏、江津和李明名氣響亮。2003年甲A聯賽最后一輪,四名球員所在的上海國際隊1:2負于天津泰達隊。比賽結束后,四名球員平分了天津隊提供的800萬元。沈陽中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申思有期徒刑6年,祁宏、江津、李明三人有期徒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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