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日本軍國主義的殘暴性與反動性,在東京審判中,基于國際法和人類正義的審判早就作了結論。從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拉開東京審判的帷幕,前后持續2年半之久,1948年11月進行宣判。這場著名的審判共開庭818次,419位證人出庭作證,779位證人提供供述書和宣誓口供,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28名甲級戰犯受到嚴正審判,而且認定無論是個人、集團、乃至政府、以及接受命令和執行命令者等犯有戰爭罪、破壞和平罪和反人道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判決日本政府和軍部的責任者七人死刑并執行。東京審判裁定了日本的戰爭責任,確定日本政府和軍部領導者犯有戰爭罪、破壞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確認在南京大屠殺的暴行中,被殺平民和俘虜達到20萬人。并鄭重聲明,這個數字未包括被日軍毀尸滅跡的人員在內,只是對日軍占領南京后六個星期內遭屠殺者數字的確認。東京審判中對日本侵略和殖民統治暴行的揭露,深刻地教育了曾經被軍國主義思想洗腦的日本人民,影響并奠定了日本戰后政治的基礎和走向,對日本、亞洲、乃至整個世界都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戰后被稱作“和平憲法”的《日本國憲法》即在東京審判期間制定和實施。東京審判是國際正義力量對日本軍國主義的邪惡勢力的審判,是人類良知對反人類、反社會的反動思潮及體質的審判,是十分必要的、完全正當的。
戰后國際秩序是建立在對軍國主義、法西斯主義全面審判、全面否定,推動和平、民主主義發展基礎之上的,是以《開羅宣言》(1943年)、“雅爾塔協定”和《波茨坦公告》(1945年)、以及《聯合國憲章》和戰后相關國際條約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戰后國際秩序的基本點至少包括:一、對日本軍國主義國家機器的解體;二、對日本戰犯的公開審判;三、對日本國家在戰爭和軍隊方面的限制;四、對日本國家主權管轄范圍的界定等關鍵內容。其中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規定: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把日本侵占的中國領土,包括中國東北、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驅逐日本用武力或貪欲攫取的所有土地上的勢力;使朝鮮自由獨立。日本之主權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諸戰勝國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戰后國際秩序是世界反法西斯的正義力量浴血奮戰的重要成果,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