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際及中國“兩法庭”的判決早為南京大屠殺歷史作了法的定論
百田氏煞有介事地說:“戰后,在東京審判中,南京大屠殺如亡靈般出現,這是因為美軍為了抵消自己所犯的罪。”在這里,他將矛頭直接指向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指向主持東京審判的美國人,妄圖推翻國際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包括南京大屠殺主犯松井石根的正義判決。需要指出的是,否定東京審判的結果,這是日本右傾勢力的一貫圖謀,他不過是步其后塵,加入反對戰后國際秩序大合唱而已。
眾所周知,1946年初,由中、美、英、蘇等11個國家在東京組成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以下簡稱東京法庭),依據《波茨坦公告》關于“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于戰爭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嚴厲之法律裁判”的精神,對犯有破壞和平罪、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罪和違反人道罪的日本戰犯進行了長達兩年零六個月的審判。
由于南京大屠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是日本軍國主義對亞太地區人民一系列屠殺暴行之最,因此東京法庭對于此案的審理特別嚴肅認真。中國派往東京法庭的助理檢察官裘劭恒在回憶中說:“1946年3月至6月,根據東京法庭檢察處檢察長季楠(美國人)的建議和中國檢察長向哲濬的派遣,曾和美國的石登助理檢察官和馬羅上校一起,兩次回國尋找南京大屠殺的證人。在南京的調查取證中,得到了司法部和高等法院的支持,從上萬份大屠殺的材料中,挑選了100多份的書面材料,并帶著南京大屠殺幸存者伍長德、尚德義,還有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的美國人馬吉、史密斯、貝德斯等10多位中外證人,去了東京。”[3]中國參加國際法庭工作的大法官梅汝璈也回憶說:“我們花了差不多三個星期的功夫專事聽取來自中國、親歷目睹的中外證人(人數在10名以上)的口頭證言及檢察與被告律師雙方的對質辯解,接受了100件以上的書面證詞和有關文件,并且鞫訊了松井石根本人。”[4]
東京法庭根據大量人證、物證,確認日本在南京的暴行是現代史上破天荒之殘暴記錄。在長達1218頁的東京法庭判決書中,用兩個專章的篇幅,作了題為“攻擊南京”和“南京大屠殺”的判詞,確認日本侵略者在南京犯了以下罪行:
(一)日本侵占南京是事先預謀好的。該法庭判決書指出:“松井石根被任命為上海派遣軍司令官離東京赴戰地時,他已經想好了在預定占領上海后就進兵南京。他在離東京前,要求給上海派遣軍5個師團。因為他早就對上海和南京附近的地形作過調查,所以他對進攻南京做了實際的準備。”[5]
(二)侵華日軍殘忍屠殺無辜市民和俘虜。該法庭判決書確認:“在1937年12月13日占領了南京市。中國軍隊在南京淪陷前就撤退了,因此所占領的是無抵抗的都市。接著發生的是日本陸軍對無力的市民,長時間繼續著最恐怖的暴行。”[6]
(三)日軍大規模地屠殺持續六個星期之久。該法庭判決書明確指出:“日軍在占領南京后,至少有六個禮拜中,在松井和武藤入城后至少有四個禮拜中,一直不斷地在大規模地進行著大屠殺。”[7]
(四)日軍在南京進行集體屠殺、分散屠殺和奸淫、劫掠、焚燒。該法庭判決書確認:“日本兵云集在市內并且犯下了種種暴行。日本軍人進行了大批屠殺、殺害個人、強奸、劫掠和放火。”[8]“強奸事件很多。在占領后的一個月中,在南京市內發生了2萬起左右的強奸事件。”[9]“日本兵向老百姓搶劫他們所想要的任何東西,無數的住宅和商店被侵入和被搶劫。”[10]“日本兵毫無理由的就把平民的住宅也燒掉。這類的放火在數天以后,就像按照著預定的計劃似的繼續了六個禮拜之久。因此,全市約三分之一都被毀了。”[11]
(五)日軍中下層官兵在南京所犯的種種罪行,是得到日本官方默認和支持的。該法庭判決書上寫道:“對于一般男子的有組織的大量屠殺,顯然是得到了指揮官的許可而實行的。”根據南京國際安全區委員會干事史密斯(Smythe)說:“在最初的六個禮拜中,曾每天提出兩次抗議”。[12]
(六)對南京大屠殺罪魁禍首進行了驗證的判決。該法庭根據中、美、英、蘇等11國公訴書中罪狀第55項,認定甲級戰犯松井石根對南京大屠殺,未曾采取充分的措施來確實遵守和防止其違反對于俘虜及被拘平民的條約和戰爭法規,判決松井石根有罪,于1948年11月12日將其判處絞刑,并于同年12月22日執行。這個南京大屠殺的主犯和禍首,終于受到了應得的懲罰。
根據國際法原則和遠東委員會處理日本戰犯的決議,甲級戰犯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則由直接受害國家所組織的軍事法庭審判。1946年2月,以石美瑜為庭長的中國審判日本戰犯南京軍事法庭(下稱“南京軍事法庭”)正式成立。日軍第六師團團長、在南京進行血腥大屠殺的乙級戰犯谷壽夫,以及在南京進行“殺人比賽”的劊子手野田毅、向井敏明、田中軍吉等戰犯,先后被引渡到南京受審。
南京軍事法庭曾兩次在勵志社(今中山東路307號)進行公審,分別對戰犯谷壽夫和野田毅、向井敏明和田中軍吉進行宣判。1947年2月6日至8日,首先對谷壽夫進行了為期3天的公審。有3名外籍證人在內的80余名證人出庭陳述谷壽夫所屬日軍部隊在南京的暴行,上千人出席旁聽。1947年12月18日,對野田毅、向井敏明和田中軍吉進行了宣判,當時法庭座無虛席。南京軍事法庭依據大量的人證、物證,經過反復調查和核實,確認谷壽夫等戰犯有以下罪行:
(一)日軍谷壽夫、中島、牛島、末松等將領,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和非戰斗人員。該法庭判決書確認:“查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斗人員。”[13]
(二)日軍縱火焚燒,半城幾近灰燼。該法庭判決書認定:“陷城之初,沿中華門迄下關邊,遍處大火,烈焰燭天,半城幾近灰燼。我公私財產之損失殆不可以數字統計。”[14]
(三)日軍進行大肆搶劫和滅絕人性的奸淫。該法庭判決書判定:“日軍更貪婪成性,舉凡糧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取。”[15]“日軍陷城后,更四處強奸,一逞淫欲。”[16]
(四)日軍軍官在南京以“殺人競賽”和連續砍殺中國人取樂。該法庭判決書認定:“查本案被告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于會攻南京之役,以屠殺俘虜及非戰斗人員為競賽娛樂,結果野田毅共殺佰零五人,向井敏明共殺佰零六人。”[17]“被告田中軍吉,既居于谷壽夫直隸部屬之地位,持刀參與,且在混亂斬殺中,我被俘軍民死于被告所攜之‘助廣’軍刀之下者逾300人。”[18]
(五)南京大屠殺要犯受到了正義的審判。1947年3月10日,南京軍事法庭對戰犯谷壽夫進行正義的審判:“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斗人員,并強奸、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19]1947年12月18日,該法庭又作出判決:“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在作戰期間,共同連續屠殺俘虜及非戰斗人員,各處死刑。”[20]這些南京大屠殺的要犯和兇手,被綁赴雨花臺刑場執行槍決,為中國人民特別是深受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之害的南京人民伸張了正義。
三、南京大屠殺遇難者30萬是歷史的判決和法的認定
百田氏狡辯:“最開始說南京大屠殺遇難者有20萬人,后來又改成了30萬人,這毫無道理。”我們要反問一句,誰“最開始說南京大屠殺遇難者有20萬人,后來又改成了30萬人”?我們要正告百田之流,30萬這個數字,不是哪個政治家提出來的,也不是哪個學者研究出來的,它有著歷史的記錄和根據,同時又是歷史的判決和法的認定,永遠不可能被推翻。
(一)南京屠殺遇難者30萬人以上間接出自東京法庭。該法庭判決書判定:“日軍僅于占領南京后最初的六個星期,不算大量拋江焚毀的尸體,即屠殺平民和俘虜20萬人以上。”[21]這里需要做注腳的是“大量拋江焚毀的尸體”究竟是多少?據日軍第二碇泊場司令部少佐太田壽男供認,日軍拋江焚毀的尸體為15萬具[22],加上東京法庭確認的20萬以上的平民和俘虜被屠殺的數字,不難看出東京法庭判決被日軍屠殺的人數應為30萬人以上。
(二)日軍在南京屠殺我同胞30萬人以上數字直接出自南京軍事法庭。該法庭判決書確認:“計于中華門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處,我被俘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并焚尸滅跡者,有單耀亭等19萬余人。此外零星屠殺,其尸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15萬具。被害總人數達30萬人以上。”[23]
(三)當年的埋尸記錄及日軍毀尸滅跡證詞也證明死難者達30萬人以上。侵華日軍在南京慘絕人寰的大屠殺,留下了幾十萬具尸體。對這些尸體的掩埋或處理時留下的埋尸記錄,成為日軍殺害我同胞達30萬人以上最有說服力的證據。當時收埋尸體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社會慈善團體和私人,因不忍目睹慘狀,基于社會公德將遇難同胞尸體掩埋;二是偽政權為掩飾日軍大屠殺罪行,整理市容,防止瘟疫,對尸體進行了掩埋;三是侵華日軍為掩蓋血腥暴行,制造假象,逃避世界輿論的譴責,對尸體進行了毀尸滅跡。其中,慈善團體共掩埋18.5萬余具尸體,私人共掩埋尸體3.5萬余具,偽政權共掩埋尸體6000余具,日軍毀尸滅跡達15萬余具。如果把所有被收埋的尸體,同日軍毀尸滅跡那一部分合并考察,并考慮到毀尸行動之間、毀尸與埋尸之間,以及統計方面可能出現的一些交叉需要實事求是地減去,便可以發現南京大屠殺遇難者達30萬人以上是有根據的。
還應當指出的是,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十一條中,日本政府接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和各同盟國軍事法庭在日本國內國外的判決,實際上也就是接受了南京大屠殺案的判決和認定,包括遇難者30萬以上人數的認定。百田之流現在妄圖翻歷史的案,是不得人心的,也是徒勞的。
注釋:
[1]、[2] 《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史料》,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3] 《南京史志》1995年1~2合刊第34頁。
[4]全國政協《文史資料選輯》第二十二輯,第23頁。
[5]、[6]、[7]、[8]、[9]、[10]、[11]、[12]、[21]張效林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中文版。
[13]、[14]、[15]、[16]、[17]、[18]、[19]、[20]、[23]國民政府檔案,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
[22]中央檔案館藏:原撫順日本戰犯管理所戰犯供詞。
(作者為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館長,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史研究會會長,中國抗日戰爭學會副會長,江蘇省近現代史學會副會長,南京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