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5月12日銀監會正式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到6月12日,銀監會將在天津、北京、上海、成都四地進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
屆時涉及個人及家庭旅游、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均可從消費金融公司貸到相應款項。而且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客戶辦理一筆業務,最快只需要半個小時時間。
《試點辦法》所謂的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試點辦法》中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經營范圍為:辦理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辦理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試點辦法》附則中解釋,所稱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車)的貸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個人及家庭旅游、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的貸款。
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向第一次從本公司申請貸款的借款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該《試點辦法》明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須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且資產總額要不低于800億元,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并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其中境外金融機構還應符合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對中國的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等條件。
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其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于資本總額的10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據悉,銀監會自2007年年底對國外消費金融行業進行研究。今年初銀監會向國務院上報了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請示以及試點辦法,并征求了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和央行、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國務院已批準意見,并將開始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工作。國務院批準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等四個城市,分別設立一家消費金融公司。
根據《試點辦法》的相關內容規定,中國日報天津記者站專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的高偉凱博士
記者:目前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作用?
高博士:首先,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從投資主導型向消費主導型轉變。在當前通貨緊縮、消費需求不足條件下,消費金融服務工作將比以往更加困難,金融服務需要發揮更大的促進經濟發展作用。這就要求金融機構集中百倍的智慧和能力,不斷去進行創新金融服務項目的開發,提供更加豐富的中間業務,加強研發并盡早提供復合型金融產品,開發潛力巨大的私人金融服務。
從2007年底開始,銀監會就對國內外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進行了研究。在金融危機向實體經濟蔓延的背景下,推出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這是為了貫徹我國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戰略方針,通過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以促進消費需求的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從而實現經濟結構從投資主導型向消費主導型的有效轉變。
其次,有利于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隨著我國金融消費者消費行為的日益成熟和內需不足條件下金融產品買方市場的形成,金融消費者強烈呼喚著個性化、差異化的消費金融服務。消費金融公司在滿足消費者需求多樣性、提高消費者生活水平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推動作用,這一金融服務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均已得到廣泛使用。在發達國家,消費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戶。消費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廣受不同消費群體歡迎。我國目前消費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費信貸業務品種主要限于房屋和汽車,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對于豐富我國的金融機構類型、促進金融產品創新、完善金融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