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1月31日評論版文章:本周五,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發布,我們終于得到了一個明確的答復:那些過時的條例終于要壽終正寢了。
現行的拆遷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于2001年生效實施,該條例模糊了“地方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和“房地產開發商出于商業目的購買土地”之間的界限,結果助長了野蠻拆遷、暴力拆遷的囂張氣焰,甚至引發命案。
其實,對于地方政府和地產開發商是否有權拆除城市現有建筑設施、遷移居民,現行的這套法規沒有明確地給出定義——進一步說,就是沒有做出任何限制。如此一來,實施拆遷的一方與“釘子戶”僵持不下的場面正日益增多。
令人可喜的是,這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征求意見稿做出了明確的具體規定:地方政府只有在七種情況下,并且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用土地。這與現有的這套老規章比起來,的確有長足的進步。
這些法規條文如果正式生效、投入貫徹執行,將會防止出現地方政府動用權力協助開發商進行拆遷的情況。
不過,這套草案關于拆遷提出的七個條件中,有一條措辭較為模糊,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毋庸置疑,這套新法規肯定還有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無法覆蓋到——起草人當初肯定是考慮到了這一點,因而寫入了這么一個條文。但是以往經驗告訴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這一條款界定起來實在是太模糊了,模棱兩可,因而有些官員和開發商就可以對此加以利用。
要說這套新《條例》有什么需要完善的地方,那就是這類條款必須加以細化、明確。對于借模糊字眼大玩文字游戲的行為,決不能留有任何余地。所有“出于公共利益”的情況都必須完完全全地具體列出,以防有官員或者開發商鉆這些條款的空子謀取利益。
政務公開透明,就意味著今后要繼續堅持召開公開聽證會,讓人民群眾來投票、來認定某一拆遷動議是否真的能惠及公眾利益。
另有一個條款值得注意,那就是對于政府出于危舊房屋改造進行拆遷的規定: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須征得“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否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在很大程度上,這一條款是對“以人為本”觀念的典型概括。但是,它無法具體說明:這“10%”(或者更多)反對拆遷動議的原有居民會被如何對待。雖說新的條例明文規定拆遷不得使用斷水、斷電等野蠻手段,但說不定哪天就會出現其他的強迫手段,迫使這些少數人向占90%的大多數人讓步。
此次《條例》的起草人就“非因公共利益進行拆遷”作出了明文規定,可圈可點: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盡管有些小的方面需要改動和完善,但這次新的《條例》比起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平衡居民、公眾和地產開發商各方利益上做得要出色的多。(中國日報評論員 朱淵 編譯 張隕璧 編輯 潘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