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12月18日報道:自2009年起,全國法院審理涉外案件的數量上升近15個百分點,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審判庭在接受中國日報專訪時說。
自2007年起,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案件的數量近4萬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能達到96%,刑事案件僅為4%。僅2009年審結的民商事案件就達到11470件。截止至2010年11月份,全國法院共審理了13191件涉外案件 ,同比2009年增加了15%,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審判庭的庭長劉貴祥接受中國日報獨家專訪時說道。
劉介紹,在中國法院審理的涉外民商事糾紛中,涉及的外國當事人排在前五位的國家分別是美國、日本、韓國、德國和英國,這類案件能達到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總數的40%左右。
“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與中國的經貿、人員往來日益頻繁,經貿交易量日益增加。”他說。
劉介紹,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已由原來的省會所在地城市中級法院擴展到全國167個中院和67個基層法院,并且全國法院系統有近3000名職業化、高素質的法官從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我國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質量進一步提高,特別注重平等保護中外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及對審判過程的描述明顯增強,質量明顯提高。同時,除個別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審理的民商事案件外,一律公開開庭審理,并且上網公布裁判文書,增強了案件審理的透明度。”他說。
“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并不意味著糾紛量的增大,而是因為2008年民訴法修改后,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的條件放寬,暢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當地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加。立法上的這種變化,實際是給當事人增加了一個向上一級法院尋求救濟的渠道,對消除當事人對地方保護主義的擔憂起到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事實上,最高法院近年一直從審判機制等多方面入手致力于杜絕地方保護主義,而且產生明顯效果,當事人對這方面的抱怨越來越少。”劉說。
劉介紹,在2000年以前,涉外民商事審判主要以貨物買賣、外貿代理、合資合作合同糾紛和信用證糾紛為主,隨著中國入世開放后對外經濟交往多樣化,傳統的案件格局被打破,出現了涉外股票、債券、票據、獨立保函、外資企業解散和清算糾紛,以及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產生的糾紛等。
“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專業性強,尤其是法律適用問題比較復雜,其中一大難點是外國法的查明和適用。”他說。
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沖突規范確定的準據法為外國法時,法官就會啟動外國法查明程序。“在外國法適用問題上,由于法律術語、法律文化以及法律背景的差異,僅靠當事人提交的幾份外國法院的判例、幾個外國法條文或專家意見書,往往很難反映外國法的全貌,法官很難像適用本國法一樣準確地適用外國法,這也是各國法官面臨的共同難題。”他說。
除此之外,涉外司法文書送達、境外當事人身份查明、境外證據的調取、與境外法院或仲裁機構產生的管轄權的沖突、立法相對滯后產生的新類型案件法律調整缺位等問題也仍舊在困擾著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劉說。
劉介紹,為了進一步提高法院的公正與審判效率,樹立我國涉外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權威性,一是要深化涉外民商事審判機制改革,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制度及完善國際和國內仲裁司法審查機制;二是加強審判績效管理力度,通過建立案件質量分析通報、質量隨機調查、正式及公開開庭,網上公示等制,促進涉外審判工作科學高效地發展;三是繼續通過加強司法解釋、案例指導,達到上下級法院統一裁判尺度、規范自由裁量權的目的,確保司法公正的同時提高司法效率;四是要加強對我國法官不間斷的包括任職培訓、續職培訓及專項培訓在內的職業培訓;五是促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使法院與仲裁和調解機構有機結合,公正、高效和快捷地解決涉外民商事糾紛,他說。
在民商事國際司法協助方面,據劉介紹,我國加入的專門性司法協助國際公約,主要有《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紐約公約》,此外我國還與30多個國家之間簽署了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劉說。
劉說,中國法院長期以來嚴格遵守并優先適用中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積極進行國際司法協助。(中國日報記者 張琰 王京瓊 曹音 編輯 呂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