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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法律紅線讓谷歌不能“無辜” 處罰谷歌有充分依據 2009-06-26 15:56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執法部門處罰“谷歌中國”是有比較充足的法律依據的。谷歌雖然只是搜索引擎,并不是淫穢信息的內容制作者和發布者。但是,一方面通過谷歌提供的搜索,能夠輕易地鏈接到淫穢站點,或者通過網頁快照可以接觸到淫穢信息,尤其是一些外文淫穢網頁和海外淫穢站點。另一方面,在谷歌的聯想詞搜索中,當用戶在谷歌中搜索某一個詞匯時,谷歌會同時列出該詞的聯想詞以簡化搜索步驟,但部分詞匯的聯想詞中存在淫穢色情內容,自動提供了很多淫穢信息關鍵詞。這些都屬于我國法律法規上明確禁止的“提供淫穢站點的鏈接服務”,也屬于廣義上的“傳播”淫穢信息。 網絡分級制度利于未成年人保護 處罰谷歌固然于法有據,但我國對網絡淫穢信息的管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其一,應轉變立法思路,由“堵”轉而為“疏”。目前的立法思路立足于堵住網絡上所有的淫穢色情信息來源,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色情源于禁忌,有著深刻的人性根源,而網絡傳播的特點是不特定人對不特定人進行動態的傳播,而且,現代的淫穢信息都是批量生產的,背后是看不見的資本之手,其逐利的本性使其無孔不入,因而無論是從人性上、技術上還是從政治經濟上,完全消滅網絡淫穢色情都屬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試圖將網絡淫穢色情信息從公共領域的制作、發布和傳播到私人領域的復制、查閱,都予以禁止,導致違法的底線極低,違法者眾,而“法不責眾”,其直接后果便是選擇性執法和運動式執法,最后網絡淫穢信息如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因此,對于網絡淫穢信息的管制,應該重點放在公共領域的制作、發布和傳播上,而對于私人的復制、查閱,則交由成年個人的道德自律。穆勒在其名著《論自由》中對此有精辟的論述:任何行為,只要不危害或妨礙他人,即不應加以干涉;法律沒有實施道德的責任。 其二,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應該實施網絡分級制度。目前,廣為世界各國采行的電影分級制度,可以作為網絡分級制度的參考。一般來說,網站和網頁至少可以分為限制級和非限制級,也可以細分為更多的四級、五級,不同的級別向不同年齡的人群開放。非限制級,所有人均可以瀏覽;而限制級,則禁止對未成年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對于網站和網頁的分級鑒定,可以成立專門的鑒定委員會來承擔該項職能。實際上,我國臺灣地區已從2005年開始啟用網絡分級制度,成為全球第一個強制網絡分級的地區。該制度將網絡分為“限級”與“非限級”兩種,網絡內容過多描述犯罪行為、自殺過程、恐怖血腥暴力及色情裸露,有害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的被列為“限級”,未滿18歲者不得瀏覽。業者如果違規,將依“兒童青少年福利法”罰款10萬至50萬元。我國臺灣地區的網絡分級制度及其制度實踐經驗,完全可以為我國大陸地區所參考和借鑒。 其三,應完善網絡淫穢信息管制的執法程序。目前,我國關于網絡淫穢信息的相關立法中,并沒有具體的執法程序規定。在網絡淫穢信息管制的執法程序中,最為重要的是如何認定淫穢色情信息。因為“淫穢信息”或“色情信息”在法律上并非自明,相反存在很大爭議。上述所有立法中,并沒有對網絡中的“淫穢信息”或“色情信息”進行界定,能夠供參考的界定是《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中第3條規定:“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逗人們性欲,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該條中具體列舉了7種情形。第4條規定:“色情信息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3條中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這一界定援用的是新聞出版署1988年《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中對“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界定,但上述實體性界定同樣欠缺統一、確定的理解。因此,在制度上設立一個鑒定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可供參考的是公安部1988年對《關于鑒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中確立的鑒定程序:需審查認定是否為淫穢物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鑒定工作,但要指定兩名政治、業務素質過硬的同志共同進行,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需重新鑒定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同級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等部門重新鑒定。(作者分別為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法治政府與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段若蘭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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