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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警察開槍殺人案二審開庭 2009-07-30 09:22
![]() 被告人吉忠春在接受審理 攝影 鐘旭 庭審中,控辯雙方沒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但就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節以及量刑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雙方庭審觀點主要有: 一、關于事實的認定問題 辯護人認為:被害人潘俊多次毆打、蹬踢吉忠春、侮辱人民警察的稱號,過錯在先。 公訴方認為:被害人有過錯,但不能成為減輕吉忠春刑罰的理由。 二、關于是否存在自首情節的問題 辯護人認為:本案存在被告人吉忠春自首的事實,屬于法定從輕的量刑情節,并有悔罪表現。 公訴方認為:根據刑法關于自首情節的法定要件,吉忠春自首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三、關于量刑的問題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吉忠春的行為存在從輕的情節,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對被告人適用與其罪行相適應的刑罰。 公訴方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提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量刑意見。 四、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 二審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提出98萬的民事賠償。 被告人吉忠春表示:法院依法判的我都賠。 辯護人認為:一審開庭時吉忠春就明確,對給潘俊家屬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進行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吉忠春賠償潘俊家屬10萬元人民幣,辯護人已經與吉忠春的親屬進行了協商,由吉忠春的親屬代為賠償,這10萬元賠償款已經交到律師處,由其代交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院合議庭將綜合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報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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