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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流動人口連續居住3年可領居住證 2009-09-25 13:59
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經過近兩年的調研和試點,《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近幾年,我省流動人口數量已連續9年位居全國第二。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有登記視頻:浙江省10月1日起取消暫住證制度來源:浙江電視臺《經視新聞》在冊流動人口1944.1萬人,其中務工人員為1657.8萬人,占全省從業人員總數的1/3以上。 2007年下半年開始,我省率先在嘉興、慈溪等4縣市開展了居住證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到今天為止,已經為120萬外來人員子女解決了就學問題。 從10月1日開始,流動人口在攜帶有效證件辦理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將主動發放《浙江省臨時居住證》。與強制領取的暫住證不同,《條例》規定如當事人未滿16周歲或擬居住30日以下的,可依照其本人意愿不發證。 而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3年,有固定職業、住所,并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外來人口,可以自愿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另外,目前已經按規定發放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有效期滿后仍需居住的,可按照條例規定換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換證、領證所需要的手續為完全免費,全部由政府買單。 不過,由于目前省內各地區實際情況各不相同,《條例》并沒有直接規范流動人口在居住地享受的具體待遇問題,只是做出了原則規定。而《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證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以及憑《臨時居住證》或者《居住證》可以辦理的個人事務,由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規定。 最后,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小組的相關負責人提醒說,由于具體的申請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各地對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設置的條件和門檻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在一個市區或者縣(市)能夠申領到《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到另外一個市區或者縣(市)就不一定符合申領《居住證》的條件。 編輯:鄧京荊 來源:浙江在線-今日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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