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線 > 云南
![]() |
云南蒙自民警李宏專被害案終審有果 2009-11-12 16:40
中國日報網消息:日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的對兇手肖成華、王昌品判處死刑的判決。 2008年11月16日中午,肖成華、王昌品在蒙自縣城區相遇后,商量共同搶劫女性配戴的金首飾,并商定由王昌品動手搶,肖成華協助,伺機幫忙。 同日19時許,肖成華、王昌品在云南蒙自縣城商業區“蒙城名洲”看見陳某手上戴有黃金手鏈,尾隨陳某,王昌品沖上去搶陳某手鏈。路過此地的云南蒙自縣公安民警李宏專及楊某見狀上前制止,共同將王昌品按倒在地。王昌品大聲呼叫肖成華“拿刀來奪”,肖成華佯裝旁觀人員靠近李宏專,用隨身攜帶的跳刀朝李宏專胸部猛刺一刀,隨即逃離現場。李宏專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云南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依照刑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認定肖成華、王昌品均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令肖成華、王昌品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8777萬元;作案工具跳刀一把,依法沒收。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宣判后,王昌品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中,王昌品提出,其搶劫時未攜帶器械,李宏專是肖成華刺死的,其不應負主要責任,原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其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在共同犯罪中,王昌品的作用次于肖成華,是從犯;致李宏專死亡這一加重處罰情節,應主要由肖成華負責,原判對王昌品量刑過重。肖成華的辯護人認為,在共同犯罪中,肖成華受王昌品指使,是從犯。 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昌品、肖成華無視國家法律,預謀搶劫并明確分工,后公然在鬧市區搶劫,殺害見義勇為的被害人,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編輯:肖亭 來源:中國日報云南記者站(記者 李映青 Angelia 通訊員 岳萬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