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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傳銷系列案一高級業務員被判3年 2009-11-12 16:40
中國日報網消息:日前,云南蒙自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王福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并當庭宣判,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5萬元。 2009年6月2日,王福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云南蒙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由蒙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對審查查明的事實進行了指控,認為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王福春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王福春對其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在發展下線的人數、部分證人證言等方面提出了異議;辯護人認為,王福春認罪態度好,應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審理查明,王福春于2005年9月經倪淑華介紹到云南楚雄市,加入“連鎖銷售”,從事傳銷活動,2006年轉移到云南蒙自,在蒙自繼續開展傳銷活動。王福春自加入“連鎖銷售”以來組織發展了王隆昌、周長梅等人為其下線,在蒙自縣又通過下線分別發展了王福超、唐慶發等人加入了“連鎖銷售”,王福春在該傳銷體系中已達到高級業務員的級別。 法庭認為,王福春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無視國家法律,以發展他人參與“連鎖銷售”的方式騙取財物,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王福春的辯解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編輯:肖亭 來源:中國日報云南記者站(記者 李映青 Angelia 通訊員 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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