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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質疑秘密手段偵查職務犯罪 2009-11-25 08:00
中國日報網消息:英文《中國日報》11月25日報道:針對將監聽竊聽等秘密偵查手段用于偵查職務犯罪,專家們表達了不同意見。 人大法學院教授朱文奇表示他并不同意將竊聽等手段合法化作為收集證據的途徑,因為這和尊重公民人身權利和隱私權相背離的,原則上就不應該合法化。 “這在各國都是一個極富爭議的話題。美國在911事件后合法化竊聽,但是至今還有很多人反對。雖然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但是我認為這些屬于非法的取證方法,”朱教授說。 律師張凱則表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現實中偵查機關一直都有使用這類方法取證。 “即使要合法化,也應該要給出一定的限制,比如案情達到什么樣的嚴重程度可以使用,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官員的話是否只是在其工作時間可以監聽,而私人時間則不能監聽”,張律師說,“畢竟這涉及到個人的隱私權,反腐工作固然重要,但也不應該凌駕于公民的合法權益之上。” 近些年來,反腐敗工作面臨的形勢日益復雜,完善職務犯罪偵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偵查手段,得到檢察機關內部不少人士的認同。 技術偵查和秘密技術措施,是指偵查人員利用現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種偵查措施,主要包括測謊催眠、監聽監錄、衛星定位、密搜密取、郵件檢查等。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將技術偵查和秘密技術措施列為法定偵查措施,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支撐。 “現在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程序的規定部分,對職務犯罪偵查的考慮不夠,”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透露,估計通過這次司法改革,包括監聽、竊聽等在內的技術偵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確規定,這些技術偵查措施可以適用于重大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國日報記者 王京瓊 編輯 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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