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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糾紛成法學界焦點:婚外情協議有效嗎 2009-12-07 09:43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一提起家庭糾紛,任誰都會皺眉頭。 離婚誰說了算,離婚后房產該歸誰,家人態度冷淡怎么辦…… 這些紛繁復雜婚姻家庭糾紛不僅困擾著當事人,也困擾著法學界。 今天(6日),中國法學會和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召開了主題為“新形勢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吳曉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大文及東城區法院法官參與了討論。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在制定中,會上的問題大都是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高級法院作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調研中,各個法院提出的問題。 那么座談會所討論的“新形勢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究竟有哪幾類案件,法學界對這些案件的態度又是如何? 婚外情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中的雙方,可能出于安全感或者別的原因,簽訂“婚外情協議”。協議內容經常是: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就將財產全部分配給對方,或者附加其他的條件。當離婚時,就涉及到財產的協議是否有效,這也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吳曉芳法官介紹,這個問題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力圖解決的一個問題,但是目前爭論很激烈。一部分人認為,這個協議是無效的。婚姻關系是一種人身關系,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且,如果認為此協議有效,將可能會因為要舉證而造成捉奸成風,影響社會風氣。 另一部分人認為,這個協議應當有效。因為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達成的約定有效,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持這兩種意見的人,數量幾乎相當。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對此種情況的做法是不予受理。 北京大學法學院馬憶南教授認為,這個不應當統一認定為有效或者無效,而應當借鑒德國法,具體考慮簽訂時當事人的動機等。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 在房價不斷上漲的今天,有一種婚姻家庭糾紛案尤其突出。 東城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全玉海介紹說,近年來私有房屋越來越多,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到房屋的權屬問題,房屋權屬中爭論最大的,是房屋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龍翼飛教授認為,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的財產,都應當考慮到另一方對此財產作出的貢獻,從而決定權屬。“誰承擔風險,誰取得所有權”。 另外,在按揭貸款房產進行分割時,銀行是否應作為第三人訴訟,引發了大家的爭論。 有律師認為,夫妻雙方共同買房,一同償還貸款,在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離婚時應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而吳曉芳認為,離婚主要是解決兩人的問題,不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如果有必要的風險,則是屬于銀行應當承擔的。 如何界定家庭“冷暴力” 隨著時代的發展,家庭暴力出現了各種新形式,如非武力的輕視、冷漠等,這些能夠造成對方心理傷害的行為被稱為“冷暴力”。這些行為是否能認定為家庭暴力,以及如何取證,成為了爭論的焦點。 吳曉芳認為,“冷暴力”不好判斷,不應當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中國人民大學楊大文教授認為,在這個問題上,要多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多考慮中國人的習慣。“不要趕時髦,不要擴大家庭暴力的認定范圍。” 中華女子學院社會與法學院院長林建軍教授認為,家庭暴力因為其施暴場所的私密性,而不能適用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即不能認為當事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親人的證言,完全沒有效力。法官必須根據生活常識和經驗、智慧,加以判斷。另外,與案件有關的人應有配合法院提供證據的義務。大家都認為,這不僅是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更應是將來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 汶川地震帶來的法律難題 去年汶川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也使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其中有部分失蹤人員的配偶,因為希望繼續占有財產而拒絕宣告對方死亡。 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的順序是配偶優先于父母,因此,在配偶因為財產原因拒絕宣告或者另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法定代理人如何確定,成了一個問題。 吳曉芳解釋說,《民法通則》中并沒有規定法定代理人的順序問題。司法解釋如此規定,是因為當時立法時覺得一方的死亡會造成配偶的心理創傷,因此給予優先權。而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地震后出現的這種現象,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則可以將法定代理人的順序加以合理變更。這也是司法解釋(三)將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離婚法定理由應進行列舉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節無效,應準予離婚。 而東城區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是雙方同意離婚、但說不出具體感情破裂或不合的情形。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可以離婚,引起了大家的爭議。 吳曉芳認為,既然在結婚時只問是否自愿而不問感情基礎,那么,在離婚時也不應當看感情是否破裂,“應當把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她介紹韓國法律在解決離婚案件時,會給雙方一個冷靜期,讓其考慮是否確定要離婚,這個做法值得借鑒。 東城區法院法官楊繼良提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需要一個標準來判斷什么是感情破裂,什么是分居等問題。目前的法律沒有標準,缺少可操作性。 對此,楊大文教授提出,應當在民法法典化的過程中,將總的原則認定為感情破裂或者婚姻關系破裂,同時把離婚法定理由進行列舉,“離婚的程序可以更加完善,必要時延期也是可以的”。 來源:中國青年報(實習生 李偉峰)編輯: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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