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出賣了我的個人信息
■“信息時代”在為人們帶來方便和快捷的同時,一些涉及隱私的個人信息的安全狀況令人堪憂
■我國目前已建立起初步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仍須多管齊下
電話號碼、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屬于隱私范疇,受法律保護。一些不法分子卻以營利為目的,將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進而為某些不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1 個人信息面臨3類侵害
●垃圾信息騷擾、真實信息泄露、銀行賬戶信息被盜
凌晨一點多,記者的手機突如其來地收到一條短信,內容是“提供各種發票”。類似的垃圾短信,包括記者在內的不少人每天都會收到很多條。除了手機之外,很多人的電子信箱每天也會收到不少“垃圾郵件”。顯然,這是由于個人信息里的手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等被泄露所致。
如果說垃圾信息騷擾的只是手機或者電子信箱的話,公民個人真實信息泄露帶來的麻煩就更大了。
“孩子出生不到4個月,就已經接到上百個推銷保險的電話了,基本上天天都有。最讓人奇怪的是,他們怎么知道我的號碼?”北京市朝陽區市民王女士最近不堪其擾,經常有莫名其妙的電話把熟睡中的孩子吵醒。更讓她想不通的是,對方為何能準確報出他們一家人的姓名、地址、電話,連孩子的生日都知道,“到底是誰出賣了我的個人信息?”王女士希望有關部門對此加以管理。
個人真實信息的重要組成之一就是身份信息。在一些網站,“身份證復印件專賣”的信息赫然可見。知情人士透露,這些非法出售的身份證復印件是從街頭復印店里花錢買來的,有的是顧客隨手扔掉的,還有一些是人們在投寄求職材料、購買飛機票、申辦各種會員卡等過程中留下后被人非法收購來的。這些非法購得的身份資料被大量非法利用,如用來辦理各類會員卡,甚至用來申請信用卡。還有一些企業為了逃稅,將這些身份信息作為支出憑證。
除了以上兩種侵害,第三類“個人銀行賬戶信息被盜”則是對公民財產權實實在在的侵害。
廣東東莞市民小呂去年底去銀行自動取款機取錢時震驚地發現,自己卡上的幾千元錢一分都沒有了。他打電話到銀行詢問,得知有人用同一張銀行卡將他的錢全部取走了。經查,小呂在“網上銀行”交易時,個人網上銀行的賬號及密碼被不法分子的“木馬程序”盜取,復制成“山寨版”的銀行卡套取了他卡中的現金。
與前兩種相比,銀行賬戶等信息由于直接和財產權利有關,成為個人信息泄露中的重災區。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國已發行各類銀行卡超過20.8億張,銀行卡特約商戶147萬家,POS機227萬臺,ATM機近20萬臺,銀行卡消費額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所占比例近34.7%。與此同時,信用卡風險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高科技犯罪手段的出現,通過盜取公民個人信息偽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手段實施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也嚴重危害著國家的金融安全。
由此可見,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僅與個人息息相關,更關系著國家信用體系、金融體系以及相關領域的安全,不可小視。
2 法律編織保護之網
●發送商業短信須經用戶同意;竊取個人信息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即追刑責
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我國目前已建立起初步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針對“垃圾短信”問題,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小軍認為,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群發廣告短信,實際上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去年6月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實施的《第三代移動通信業務服務規范(試行)》對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作出規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信息。根據該《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短信息平臺,向用戶發送法律、條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內容。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用戶發送帶有商業宣傳性質的短信息。
此外,據介紹,該《規范》也強化了對用戶信息的保護。按照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用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需從其規定之外,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將用戶信息用于查詢服務或提供給第三方,不得泄露、刪除、篡改用戶信息。
針對公民個人真實信息泄露問題,北京市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宋通介紹,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已經作出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宋通還介紹,去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兩高”司法解釋,即《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對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補充和修改,增加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這一罪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在打擊利用個人信息進行涉銀行卡犯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并于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作了規定。“《解釋》將‘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包括違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證明,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而申領信用卡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介紹,按照《解釋》,用盜取的身份信息申領信用卡的行為將面臨刑法追究。“《解釋》還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涉及信用卡數量1張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