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民權利意識要加強
●專家建議完善個人信息管理、保護制度及相應監管制度
“在垃圾短信問題上,消費者有權向服務供應商表明態度,并有權要求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起訴服務供應商和監管部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小軍主張,打擊侵犯個人信息行為,除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公民也要有權利意識,并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
“在使用身份證復印件時,有必要在復印件上對身份證的用途注上文字說明,且文字要覆蓋在身份證圖案上面,這樣可防范復印件被盜用。”律師宋通提醒,“市民在遞交身份證復印件時,要記住是給哪些單位,最好做個標記。到證券交易所、銀行、電話營業廳等單位辦理開戶或存取錢款等業務,切忌辦完事后將身份證復印件隨地扔掉。去復印店復印身份證時,要將復印得不好的廢件帶走。”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步,一些“網上交易平臺”使用率越來越高,在給市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增加了個人信息的安全隱患。對此,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表示,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安全措施,堵塞安全漏洞,深化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聯合防控機制。
公安機關也提示,在上網時,市民不要將聊天、論壇的密碼與自己的銀行、證券賬戶密碼作相同設置。網上各種賬號最好不要設置簡單密碼,如生日或順序數字等,防止不法分子猜到密碼,然后通過網上支付等手段盜取賬戶資金;網民不要隨便打開不知名的郵件附件,不要回復或者點擊不明郵件的鏈接;不要在網吧等公共場所登錄網上銀行等重要網站,防止個人重要信息被盜。
宋通指出,個人信息屬于公民人身權的一種,其范圍包括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知悉的信息,如生活習慣、財產狀況、通訊方式等。“去年底剛剛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將隱私權納入保護范圍,下一步需要在司法實踐上進一步加強,并完善個人信息資料管理、保護制度。”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訂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規范散見于不同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業規范之中。從全面實施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來看,現行規定還不夠完備。”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呂艷濱認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循什么原則、信息主體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對濫用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由什么機構負責執法等,都需要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
呂艷濱根據自己的調查指出,面對日益嚴重的個人信息濫用狀況,僅有4%左右的接受調查的公眾進行過投訴或者提起過訴訟,其中,僅有8.1%的人通過投訴或者訴訟獲得了救濟或者達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為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推諉、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為預料到無法通過投訴或者訴訟獲得救濟而中途放棄。因此,隨著信息化社會中大量個人信息被收集利用,盡快確立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及相應監管制度十分必要。(白龍 趙萍萍)
延伸閱讀 全國首例出售他人電話號碼者獲刑
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周建平成為國內被法院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成立了廣州市華探調查有限公司,違反規定非法獲取他人電話號碼清單和人員資料。同年12月,被告人林桂余來到其公司要求周建平向該詐騙團伙提供14位領導的電話號碼及通話清單。周建平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出售,從中獲利1.6萬元。
根據周建平提供的電話清單,2009年2月2日,林桂余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副市長霍某,騙得其親友馬某5萬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間,邵國松、王劍波、黃燕萬、李斌海、林桂余、邵金華、黃曉萬等7人先后作案5起,分別冒充恩平市委書記、深圳市寶安區觀瀾鎮消防中隊隊長、佛山市紀委書記等人以急需用錢為由對其親友進行電話詐騙,共非法斂財83萬元。
據了解,該詐騙團伙收購各地市領導干部的電話號碼后,通常是從上午9點至下午3點按照羅列的電話清單打電話行騙,一般是冒充領導的身份謊稱“有事急用錢”,讓對方匯款到指定賬號。對方礙于領導的“面子”,一般都會按照指令匯款。
日前,香洲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林桂余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并處罰金4萬元到15萬元不等;被告人周建平則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而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介紹,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設了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條文。(李潤達)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