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關于文強、周曉亞及其辯護人提出,文強、周曉亞收受杜光德人民幣20萬元,文強親屬已經退還杜光德,不能計算為受賄數額的辯解、辯護理由。經查,文強、周曉亞利用文強職務便利接受杜光德為其女婿職務晉升提供幫助的請托,收受杜光德人民幣20萬元,文強為此給有關人員打招呼,其受賄行為已經完成。文強親屬是否將該20萬元退還給杜光德,不影響對文強、周曉亞行為性質的認定。文強、周曉亞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7、關于文強、周曉亞及其辯護人提出,文強對周曉亞收受他人財物的大部分事實均不知情,不應當承擔責任的辯解、辯護理由。經查,周曉亞收受他人錢財后告訴了文強的事實,周曉亞本人曾多次供述,并得到文強供述的印證,足以認定。文強、周曉亞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8、關于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冉從儉通過陳萬清送給文強人民幣50萬元,因文強不知系冉所送,只能視為陳萬清所送,由于陳萬清對文強沒有請托事項,因而文強不構成受賄的辯解、辯護理由。經查,陳萬清受冉從儉委托,請文強在人事安排上對冉予以關照,代冉從儉送給文強人民幣50萬元并明確告知文強的事實,有陳萬清的證言證實,文強也多次供述,還有冉從儉的證言在案佐證,足以認定。文強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9、關于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岳寧為組織演唱會請文強幫忙而送給文強的港幣18萬元,不應認定為文強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錢財的辯解、辯護理由。審理認為,文強明知岳寧系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領導者而收受其錢財,應當認定為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錢財。文強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10、關于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文強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實不清,金額計算有誤的辯解、辯護理由。經查,原判決認定文強有人民幣1044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數額計算準確。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11、關于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文強不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辯護理由。經查,謝才萍系文強的弟媳,2005年,謝才萍等人因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后,文強向有關辦案部門打招呼為謝才萍說情,同案的謝寶菊等人被提請批準勞動教養后,文強授意辦案人員不予批準,致使謝寶菊等人逃脫法律處罰。謝才萍刑滿釋放后,文強明知其實施開設賭場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而繼續縱容;文強明知岳寧以白宮夜總會為依托有組織地實施組織賣淫等犯罪活動,得知陳濤對該夜總會進行檢查后,通知陳濤到該夜總會向岳寧等人敬酒,暗示陳濤不再進行檢查;文強與王小軍交往時間長,關系密切,明知王小軍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仍多次收受王小軍錢財,放縱王小軍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文強明知馬當等人以重慶大世界酒店云夢閣夜總會為依托實施有組織的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接受馬當的吃請和錢財,并在云夢閣夜總會唱歌時,電話通知該轄區派出所所長到包房,并以該所長遲到為由,對其當面訓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內的在場人員敬酒,顯示他與馬當等人的特殊關系,使轄區派出所不敢對該夜總會進行治安檢查,放縱馬當實施有組織的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文強明知王天倫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為組織利益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仍然接受王天倫請托并收受其錢財,指示有關人員將該案移交給同樣收受了王天倫錢財的黃代強分管的部門辦理,導致該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擊達兩年之久。作為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文強長期收受他人錢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謝才萍、岳寧、王小軍、馬當、王天倫等人從事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干預案件辦理,阻撓辦案人員依法查禁違法犯罪活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人員提供非法保護,包庇、縱容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文強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12、關于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文強與巫某某發生性關系沒有違背巫某某的意志,認定文強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解、辯護理由。經查,文強與巫某某在重慶市渝北區一餐館和渝通賓館纖哥會所吃飯、唱歌時,授意他人勸巫某某大量飲酒后,將巫某某帶至渝通賓館C棟5805房間,不顧巫某某的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實,文強在偵查階段亦作了相應供述,同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還有證人黃代強、陳濤、王佩等證人的證言在案佐證,足以認定。文強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13、上訴人文強利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書記,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重慶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11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明知他人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包庇、縱容,其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情節嚴重;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達人民幣1044萬余元,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文強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關于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文強受賄犯罪數額不屬特別巨大,情節不屬特別惡劣,后果不屬特別嚴重,文強還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原判決量刑過重的辯解、辯護理由。本院認為,文強身為領導干部,以各種名義收受他人賄賂,嚴重地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特別是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期間,大肆收受下屬賄賂,利用職權,在人事安排、職位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重慶市的公安隊伍建設造成了極大損害,影響特別惡劣;文強長期在重慶市政法機關擔任要職,肩負打擊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職責,卻長期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賄賂,不履行法定職責,還非法干預案件辦理,阻撓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包庇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嚴重罪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逃避打擊;文強包庇、縱容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致使這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得以發展壯大,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故文強所犯受賄罪實屬“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嚴懲。文強歸案后雖如實供述了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但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文強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認定的文強受賄的事實
1、2000年—2009年先后10次收受陳萬清共計119萬余元,為陳萬清侄女吳某某工作調動提供了幫助;
2、2001年—2007年先后7次收受曾維才共計146萬余元,接受曾的請托,加大對郭應嘉案件的查辦力度;
3、2003年7月—2004年1月先后兩次收受陳武林共計15萬元,為耿某某入職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4、2003年10月—2004年12月先后兩次收受周奇金美元共計31萬元,為收購、退還土地提供幫助;
5、2005年—2008年先后四次收受羅力共計40萬元,為其職務晉升提供幫助;
6、2006年3月被柏樹公司免除了應當繳納的房款約19萬元,經文強協調后,為柏樹公司減少供電及配電安裝費用450萬余元;
7、2007年7、8月收受價值8萬元的象牙工藝品一件,接受李一鴻對其經營的按摩場所予以關照的請托;
8、2008年4月兩次收受濮家華共計5萬元,插手過問濮家剛等人虛報注冊資本案;
9、2009年5月收受冉從儉通過陳萬清轉送的50萬元,接受為冉從儉職務晉升、調整提供幫助的請托;
10、1996年—2007年多次收受周紅梅共計159.5萬元,為張某某、陳某調整崗位、袁某轉業安置以及重慶巴州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攬工程提供幫助;
11、1998年—2007年收受謝崗2萬元,并知悉妻子周曉亞收受謝崗10.6萬元,接受為謝崗職務晉升提供幫助的請托;
12、2000年—2007年先后4次收受趙利明共計13萬元,知悉周曉亞先后6次收受趙利明共計14萬元,接受為趙利明職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的請托;
13、2003年—2008年先后兩次收受李某某共計2萬元,知悉周曉亞先后4次收受李某某2.9萬元,被請托在李某某職務晉升上提供幫助;
14、2003年—2009年知悉周曉亞多次收受周紅衛共計177萬元,被請托為周紅衛親屬上學、朋友崗位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
15、2003年年底為黃代強職務晉升提供幫助。2004年—2008年,先后5次收受黃代強共計4萬元和一塊1.2萬元的手表,并知悉周曉亞先后5次收受黃代強共計4.3萬元;
16、2004年—2009年知悉周曉亞先后6次收受汪道壽共計14.5萬元、價值1萬元的佛頭一個,被請托為汪道壽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提供幫助;
17、2004年—2008年知悉周曉亞先后8次收受陳濤共計6萬余元,被請托為陳濤在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
18、2004年—2008年收受徐強1萬元,知悉周曉亞先后4次收受徐強共計36萬元,被請托為徐強在職務晉升、調整上提供幫助;
19、2006年知悉周曉亞先后兩次收受陳某共計3萬元,為陳某工作調動提供幫助;
20、2006年6月收受龔剛模1萬元,被請求關照其夜總會;2008年春節前,收受龔剛模通過李勁松轉交的2萬元;
21、2008年知悉周曉亞收受杜光德的20萬元,對杜光德女婿周某職務晉升一事給予了關照。
綜合其上,在1996年至2009年期間,文強先后多次單獨或通過周曉亞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約11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