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的文強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相關受賄的事實:
1、在王天倫案中,李勁松通過黃代強約文強吃飯,并代王天倫送給文強20萬元,請托文強解決王天倫兄弟打死人的案件,后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洪偉等人被取保候審。2009年6月,重慶市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該涉案人員重被抓獲。2009年12月30日,法院對以王天倫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2005年,公安機關對文強弟媳謝才萍等人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進行查處,謝才萍被刑拘,同案人謝寶菊等被提請勞動教養。此過程中,通過文強說情,謝寶菊等人未被批準勞動教養。謝才萍刑滿釋放后,繼續實施開設賭場等違法活動。最終至2009年12月8日,此案件被兩審法院認定為以謝才萍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3、岳寧以重慶萬豪酒店白宮夜總會為依托,有組織地實施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岳寧為了得到文強的關照,先后送給其2萬元、美元0.5萬元、港幣18萬元。還曾安排其賣淫組織中的賣淫女免費為文強提供性服務;
4、陳明亮、馬當以重慶大世界酒店云夢閣夜總會為依托,有組織地實施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2006年春節,馬當送給文強1萬元。文強還曾讓該夜總會所在轄區派出所所長趕到唱歌包房給在場人員敬酒,其中還包括陪侍小姐。之后,該所長不敢對云夢閣夜總會進行正常檢查;
5、2004年7月,文強到豪誠會所玩耍,以會所為依托實施組織賣淫、聚眾賭博等違法活動的王小軍為得到文強關照,送給其2萬元。此后,又先后7次送給文強共計約32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文強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
文強家庭財產、支出折合人民幣共計2696萬余元,減去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人民幣441萬余元和受賄金額1211萬余元。對于差額1044萬余元,文強不能說明來源。
一審法院認定的文強強奸的事實:
2007年8月28日晚,文強約巫某某吃飯、唱歌后,授意他人勸巫某某大量飲酒后,將巫帶至渝通賓館,不顧巫的反抗,強行與巫發生了性關系。
來源:東北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