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侵權方尚待司法認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劉新熙
首先,于丹發律師函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的做法是否妥當,有待觀察。通知新華書店下架以停止銷售,這在法律上屬于“停止侵害”的責任方式。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作出裁定。因而,“停止侵害”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形式,應當由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作出。
于丹在未進入訴訟程序,未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對方的侵權行為成立之前,就以律師函的形式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要求新華書店停止侵害,該行為隱含了一個法律前提,即她確認對方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侵權。而孔健對此予以否認。因而,于丹應當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去證明孔健的行為構成侵權這個法律前提成立。否則,于丹發律師函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的行為若造成了孔健、出版社或新華書店的損失,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于丹發律師函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的行為是否妥當,有待觀察于丹下一步的法律行動及結果如何,才能從法律上作最終的評價。
其次,關于口頭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以演講方式所形成的口頭作品,其著作權歸屬如何?依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即使是有償演講,除非支付報酬的演講主辦方與演講人明確約定:在支付演講費后,該演講所產生的口頭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于主辦方享有,此時該口頭作品屬于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于主辦方。若主辦方不能舉證證明有此明確約定,則無論是否支付演講費,該口頭作品的著作權歸演講人享有。
另一方面,由于該演講行為發生在日本,如果日本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已支付演講費的口頭作品的著作權歸支付費用的主辦方享有,則應依行為所在地法院來認定該口頭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因而,若孔健主張依日本法律規定該口頭作品的著作權應歸主辦方享有,而主辦方已合法授權孔健出版該作品,則孔健應負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因此,孔健的行為是否侵害于丹的著作權,目前,雙方均未充分展示其肯定或否定的證據。仍有待進一步的觀察。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