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制度探索
問:制定廉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該項制度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公務員隊伍更好地履行廉政勤政的責任,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懲治腐敗。
問:公務員理應廉潔從政,為什么還要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呢?
答:其一,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是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的有益探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推進,與之不協調的貪污腐敗和違法違紀案件在部分地區和部門不降反升,反腐形勢十分嚴峻。在加快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積極探索經濟治腐,倡導利益防腐新機制,著力采用懲戒與激勵并舉,紀律約束與經濟獎懲掛鉤等輔助方式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
其二,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可以通過廉政公積金的積累機制保障廉潔行為的收益,從而也相應地增加腐敗的成本。當廉潔的長期收益足以保障公務員的基本利益需要時,他們就有可能廉潔一生。而一旦有了腐敗行為,就要承擔廉政公積金被剝奪的現實風險,使得腐敗由“低風險、高收益”變為“高風險、低收益”的活動,這對于公務員從事腐敗行為有較強的心理抑制作用,從而減弱腐敗動機,達到保廉、養廉目的。
其三,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能夠培育和形成積極向上的廉潔政治文化。腐敗既是權力的異化,也是公務員從政道德和價值觀念的蛻變。而建立廉政公積金制度,以公積金的兌現或剝奪機制,形成針對公務員的有效的利益激勵與約束,能夠促進公務員養成自律精神,強化公務員廉潔從政的心理基礎,有利于在公務員隊伍中培育起一種廉潔政治文化,從而為預防和遏制腐敗提供了支撐與保障。
不是變相提高福利
問: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是不是在為公務員變相提高福利?
答:試行廉政公積金制度不是變相提高福利,而是給予公務員有效的利益激勵。它在激勵公務員的同時又有一定的制約性和風險性。它一方面用經濟的手段懲治腐敗,一方面鼓勵公務員廉潔奉公。它是一項解決公務員激勵與約束問題的制度創新舉措。所以,它與“提高福利”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廉政公積金的四個特性上面:
一是雙重性。福利是政府財政單一發給公務員的一種經濟補貼,而廉政公積金是由政府財政和個人兩部分資金組成;二是長期性。以五年為一個周期,中途不能提取和使用,并一直到退休時才能全額提取;三是風險性。公務員一旦違紀,不僅要扣除財政給個人的資金,而且要扣除自己繳存的資金;四是約束性。它對公務員一生的從政行為都具有教育、警示和督促作用。
問:廉政公積金的資金組成和繳存標準是怎樣的?
答:廉政公積金分別由個人和市財政資金兩部分組成,市財政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安排。根據責任越大、風險越大的管理原則,廉政公積金的繳存標準按現任職務拉開檔次。其中,個人和市財政的出資比例釆用各占50%的辦法。當個人職務發生升降時,從任職通知時間的次月起,廉政公積金繳存標準隨職務變化作相應的調整。單位在辦理工資變動時,同時辦理繳存標準變動手續。
問:我市的廉政公積金制度的罰則有哪些?
答:因違反廉潔從政規定受到處分的,按照下列規定扣除公積金:
(一)受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處分的,扣除已存公積金的50%;(二)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扣除已存公積金的70%;(三)受黨內撤職或行政降級處分的,扣除已存公積金的80%;(四)受黨內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的,扣除已存公積金的90%;(五)受開除黨籍或行政開除處分的,扣除已存公積金的100%。
問:那么作以上扣除規定的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