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麗華潘同坤夫婦
原本是有90萬元存款的殷實之家,為獲取好處費將存單交與他人作質押,沒想錢被人取走,還陷入一場長達3年的訴訟。直到7月4日,陽新縣興國鎮居民朱麗華一家還在苦等銀行支付最后的利息,而經歷3年奔波兩輪法院判決,她們一家只拿回72萬元。此案值得銀行與儲戶反思。
輕信承諾借出存單血本無歸
2005年8月20日,朱麗華在陽新某行白沙分理處存入90萬元,存期一年。
2006年6月,該行白沙分理處主任明平忠找到朱麗華,想借用朱麗華的存單辦理質押貸款,并允諾給與朱麗華2萬元好處費。朱麗華同意后將存單交給明平忠,明平忠向朱麗華出具了收條,并承諾在2007年6月10日前返回存單。朱麗華的丈夫潘同坤隨后收到明平忠給的2萬元好處費。
2006年6月10日,明平忠利用職權指使銀行柜員陳洪勝以朱麗華的名義貸款80萬元,期限三個月。貸款審批下來后,明平忠迅速將錢轉入其友人楊某的賬戶,用于兩人合伙做生意的資金。
2006年8月20日,90萬元存單到期,朱麗華拿到一年期的利息16200元。隨后,明平忠背著朱麗華,將90萬元轉存至另一賬戶,存款人仍是朱麗華。當年9月8日,明平忠持朱麗華的身份證復印件,取出朱麗華的90萬元本金及273.6元利息,用于償還80萬元貸款,余款被明平忠拿走。
2007年6月10日,是雙方約定歸還存單的日子,可就在這一天,明平忠意外死亡。不久,朱麗華去銀行要求取款時,卻得知她的90萬元存款已被人提走。
三年訴訟銀行被判擔責八成
雖然當事人明平忠已“死無對證”,但朱麗華認為該行有責任賠償她的90萬元存款,于是在事發后不久將該行告上法院。2009年陽新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明平忠利用職務便利虛構朱麗華貸款事實騙取貸款并挪用,系個人違法行為,該行不承擔責任。
朱麗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5月13日,黃石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撤銷一審判決后作出終審判決:因為該行在貸款和質押擔保中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操作,為朱麗華90萬元的損失埋下隱患。此外,2006年9月8日明平忠支取朱麗華存款時,該行并未審查朱麗華身份證原件和明平忠身份證明,未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操作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不過,終審判決也認為,朱麗華對借出存單的風險沒有控制,自身存在過錯,要承擔20%的責任。最終判決該行需向朱麗華支付72萬元本金,及從2006年8月21日起至判決之日的利息。
代價沉重百萬富翁一度潦倒
在礦石采掘貿易上起家的朱麗華一家,本是當地令人羨慕的富人,一度家產逾百萬。可自從90萬元存款離奇消失后,曾經的殷實之家開始陷入困境。
數年來奔波于法院和銀行之間,訴訟費、律師費加上往返各地的費用,朱麗華不得不舉債度日。如今,年近50的潘同坤在陽新縣城跑“摩的”,朱麗華在街頭賣菜,這才勉強維持一家人的生活。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在一些縣城或鄉鎮里,類似朱麗華借出存單收取好處費這樣的“民間借貸”行為并不鮮見。
對借出存單收取2萬元好處費一事,潘同坤認為首先是明平忠的銀行分理處主任身份取得了他們的信任,然后才是看在利益的份上。但他也承認,也有人哪怕不是面對銀行主任,也會看在錢的份上做出這樣的事情。雖然終審勝訴了,但5年前的90萬變成如今的72萬,其實損失遠遠不止18萬。潘同坤表示,下一步將找銀行協商進一步索賠,并準備向法院申訴。
值得反省違規操作何以得逞
專家表示,此案值得警醒。作為一個分理處主任,已意外身亡的明平忠能左右其手冒充儲戶來貸款,再私自取走儲戶的錢還貸,暴露出一些基層金融機構管理上的漏洞和基層負責人的膽大妄為。《儲蓄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但明平忠利用其分理處主任的職權,未提供朱麗華和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就取出90萬元巨款。
該行湖北省分行辦公室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該事件已經法院判決,將嚴格依法辦事。相關人員的違規操作給多方帶來損失,值得深刻反省,按照銀行相關風險內控規章,下一步還要處理相關責任人。
來源:楚天都市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