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分級分類管理的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2006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實行了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工作人員的收入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構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崗位職責和要求。事業單位崗位分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類,不同等級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工作人員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表現和資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表現、資歷和所聘崗位等因素確定薪級,并執行相應的薪級工資標準。工作人員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礎上,每年正常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國家對績效工資進行總量調控,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享有分配自主權,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分配辦法,使績效工資與工作人員表現、業績相聯系,合理拉開差距,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為確保績效工資分配的科學、合理和公正,國家對績效工資的分配提出原則要求。目前,績效工資已經在義務教育學校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下一步將積極穩妥地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津貼補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是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償。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主要體現對事業單位苦、臟、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人員的政策傾斜。
目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總體比較平穩,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一是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與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適應聘用制和崗位管理要求,以崗定薪,崗變薪變,進一步實現與公務員工資制度的脫鉤。二是適當拉大不同崗位之間的基本工資差距,更好地體現了職責和貢獻的差別,進一步理順了事業單位各類人員基本工資關系。三是實施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政策,適當提高了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職工的工資待遇水平,對穩定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人才隊伍起到了積極作用。四是堅持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建立了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和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進一步增強了事業單位活力。五是初步建立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